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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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要点

试论法律体系概念与特征   钱大军 马新福   提要: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的能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往往取决于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司法而达成妥协,进而整合统一成的法律整体。欲认识法律体系概念,必须探讨法律体系的特征。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客观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等特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存在研究的教条化倾向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   在近现代法学研究史上,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理论一直是法学学者探讨和研究的对象。在英美法系中有奥斯丁、凯尔森等先驱,直到以《法律体系的概念》为其著作名称的拉兹;在前苏联的历史上,曾有两次有关法律体系理论的讨论。而在我国,法学界曾在1983年专门召开理论研讨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在我国对法律体系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一直继承了法律体系研究的教条化的倾向,以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律体系理论为甚。本文就是破除法律体系研究教条化倾向的一个尝试和努力。   一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概念的内涵一直就是法学学者争论的焦点,因为对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解释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理论。我国学者把法律体系概念通常解释为: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是继承了前苏联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解释,即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体系解释模式。其实,对法律体系概念可以做出多种的理解,“既可用来指称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又可以涵盖法律实践活动的状况甚至还囊括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法律传统、法律职业、法律角色等。因此这种广义上的法律体系可被用来统称法律生活的全部要素,其中法律、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中的主流法律意识三大要素是最主要的——当然,它们可以被看作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 甚至可以指具有相同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运行模式的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组成的法系(也称法律家族,英文为Legal Family)。但是,法律体系最核心的含义应当是指一国现存的法律整体。《牛津法律指南》这样解释法律体系,“从理论上说,这个词组是适用于主权者,或者是根据基本规范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   在笔者看来,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的能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法律体系概念强调的是“法是由本身之间具有特定联系(并列从属关系、协调一致关系和职能从属关系)的众多因素构成的完整的构成物” ,即法律的体系化和系统性特征。探讨法律体系的概念,首先要理解体系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对体系的解释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个整体。因此,体系是以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整体,是由整体的构成要素在相互联系和配合中构成的以系统运行和存在的和谐的整体。所以,研究体系必然要研究构成体系的要素,以及各构成要素之间如何相互配合才能够构成体系。对于法律体系而言,必然要分析构成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如何整合成体系化的法律整体。因此,欲分析法律体系概念必然要分析和解释法律概念,因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必然会影响,甚至决定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而法律体系化的基础就是法律的构成要素。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如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体系,至少应回答两个问题:(1)法由哪些部分构成;(2)这些部分是如何相互联系的。”   为了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在分析体系的概念之后应当分析法律的概念,即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对法律的通常理解是规则或者规范,而且是静态上的规则或者规范。主要指的是所谓的“白纸黑字”。笔者在对法律体系解释时,强调法律体系是能系统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即不仅是静态的法律整体,而且必须是以动态存在和运行的法律整体。要求法律体系不仅在静态上是和谐和协调的法律整体,而且在动态上也必须是和谐和协调的法律整体。况且在笔者看来,只有动态的、运行中的法律才能解决对静态的法律中的冲突与矛盾。这要以笔者对法律的认识和解释为前提。   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是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之间相互冲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司法而达成妥协,进而整合统一成的法律整体。其中,应然是指在自然法解释中,相对于实在法解释的法律的应然存在状态和应然内容,和在实在法解释中,相对于社会学解释的法律规范的应然内容。而实然是指在实在法解释中,相对于自然法解释的法律的存在状态和形式的实然,和在社会学解释中,相对于实在法解释的法律现象的实然。也就是说,在自然法解释、实在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中,逐次地存在应然和实然的对抗与冲突关系,即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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