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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惠享连年个人意外伤害保.PDF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惠享连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火车(含高
铁、地铁、轻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对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以人民币 30 万元为限。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对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额外给付金额以人民币 50 万元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 4.5 条“解除
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水陆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客运的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在民航班机的舱门之外、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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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事故。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随即成立,主险合同生效,本险加险合同随
即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
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
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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