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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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要点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货物为质押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核定货值质押模式和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两种。 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农村信用社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自行决定放货。 非核定货值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只能凭农村信用社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企业以自己合法拥有的仓单、提单等货权凭证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以非标准仓单为货权质押的,仓单必须由农村信用社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仓储经营资格的仓库出具,仓单须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签章。 其它货权凭证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借款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为出质货权凭证或出质货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完全权利。 借款人若为民营企业,原则上须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以及保函等农村信用现有短期信贷业务品种。 第六条??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经办单位为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联社)。 第二章??投放对象和质物管理 第七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均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 第八条 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货物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时,质押物(货权质押情形下为货权凭证项下的货物)的监管方式必须采取第三方监管模式即仓储监管模式。 第十条 仓储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为: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违约责任赔偿能力,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分公司须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后方可与农村信用社展开合作; (二)具有仓储经营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地,行业经验丰富,仓储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与农村信用社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五)具有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及其它软、硬件条件符合货物的仓储要求; (六)储运条件良好、硬件设施完备,物流、中转、进出装卸作业能力及储存规模较强; (七)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有较完善的培训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 (八)对质押给农村信用社的货物必须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农村信用社质押物的应急预案; (十)交通条件便利,农村信用社有能力进行监控; (十一)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经办联社不得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仓储机构开展合作: (一)主要经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超过自身净资产3倍的; (二)经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经营问题的; (三)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的重大诉讼; (四)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合作记录(包括其他金融机构); (五)有存在重大道德风险的迹象,或有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六)自有固定资产或自有资金少,违约赔偿责任能力较弱; (七)农村信用社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质押货物及质押货权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货物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得,产权明晰,不存在其他权利人设定的他项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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