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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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实施办法要点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发展中心主任、勤工俭学中心主任、分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绵阳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175元/月)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80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6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40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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