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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运行流程.PDF
附件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非许可审批
事项及运行流程
(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1))国国家家审审批批的的大大中中型型和和限限额额以以上上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核核发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
日公布)
法律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
号,2011年8月15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
规、规章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具体条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1.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2.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3.
建设项目应附送由城市勘测资质等级的单位提供的地形图(不小于1/10000)2
份,并标明用地范围,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申请材料
门签字、盖章;4.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规
目录 划;5.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6.项目所在
地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7.项目所在地县、市城镇体系
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村镇总体规划图、区位图,并标明选址拟选位置,项
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工作流程 1.建设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处收件人提交选址申报资料,收件人受理后
(申请、 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转承办人;2.承办人审核材料;3.现场踏勘后
受理、审 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4.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查、决定)5.收件人将选址意见书交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
(法定时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
法法定定时时限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
限、承诺 承承诺诺时时限限::20个工作日。
时限)
— 1 —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2))风风景景名名胜胜区区建建设设项项目目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核核发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
28日公布)
法律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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