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发展基管会补助学者专家赴大地区讲学作业要点(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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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发展基管会补助学者专家赴大地区讲学作业要点(附件)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學者專家赴大陸地區講學作業要點 (附件 )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第十六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第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十九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第四十二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四十三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五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25 日陸文字第 0970001669 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兩岸學術人才交 流,提升兩岸學術水準,促進兩岸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講學」,係指赴大陸地區重點大學及列入大陸地區二 一一工程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或重要學術研究機 構,定點開設三星期以上課程或專題講座,但不得擔任專職教師。 三、申請人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助理教授、助理 研究員或相當職級以上職務,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 課程有關之專書(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或三年內在重要 學術刊物發表相關論文者。 (二)曾任臺灣地區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或機 構)專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且年齡在七十歲以下 之退休人員,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課程有關之專書 (不包括主編或翻譯著作)或三年內在重要學術刊物發表相 關論文者。 (三)具特殊才能之專業人士,於最近五年內正式出版與講學課程 有關之專書、代表性著作或在相關專業領域之造詣能提出證 明者。 四、赴大陸地區學校講學,以在學期期間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須在寒、 暑假期間講學者,應敘明必要之理由。 五、申請人之講學主題應符合本會規劃方向,但其他主題如能呈現台灣 地區學術特色者不在此限。本會規劃方向訂於每次申請案開始受理 二個月前公布。 六、申請案每年辦理兩次。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或 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現任職於學校或機構之學者專家,由所屬學校或機構首長推 薦,並備齊下列文件,由所屬學校或機構統一造冊並備函(由 首長署名)提出申請: 1、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由所屬單位統一造冊)。 2、申請表格(格式如附件二)。 3、講學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4、大陸地區重點大學(院、系、所)及列入大陸地區二一 一工程之省級大學、藝術及體育等專業性大學(院、系、 所)或重要學術研究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同意文件及提 供待遇說明。 5、與講學課程有關之代表性專書或論文至少一本(份)。 6、有關著作清單目錄。 7、其他相關學術或專業成就證明影本。 (二)非屬學校或機構學者專家,個別函送本會申請,其申請文件 除免備申請名冊外,其餘均同第一款各項文件。 申請案件依申請人學術或專業成就、講學計畫、大陸地區學校或機 構提供之相關待遇及是否符合本會規劃方向等進行審查,並於每年 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七、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列: (一)機票費:按實際往返地點經濟艙票價計算,但不包括行李托 運費及大陸地區內陸交通費。 (二)生活費:每個月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三)教材講義費:新臺幣壹萬元。 (四)證照費:辦理護照及出入境費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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