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学科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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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学科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要点

一、超声医生的苦衷 超声医学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无创性诊断和治疗技术,超声诊断最重要的特点是实时性、连续性、和重复性,与CT、核磁共振、核素扫描、构成现代医学的四大影像技术。 随着超声医学发展,不仅在医学诊断应用方面有了新的提高,而且开辟了无创治疗新领域。与此同时,超声诊断也就自然成为众多临床的依赖,一旦出现误诊、漏诊、临床行为很有可能放大超声诊断失误所带来的后果;工作量大,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急诊病人无所不顾,超声医生整天处于一种诚惶诚恐,紧张的“责任状态”…….. 二、超声科医疗纠纷特点 超声科的医疗纠纷主要有诊断纠纷和治疗纠纷两大类。狭义的诊,就是“检查”的意思。最常见的诊断是误诊误治。误分错误之误和延误之误,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更多体现的是技术性的,后者更多体现的是责任性的。 超声错误诊断并不必然导致误治,误诊没有误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误诊导致误治的,超声医生与临床医生共同承担责任,但要视疾病诊断的疑难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延误主要是指对急诊病人的不及时诊断而延误对生命的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玩忽职守、脱岗、脱位等。超声引起的治疗纠纷同一般医疗纠纷基本雷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要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三、产前超声诊断纠纷的处理 超声诊断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处理的纠纷是产前诊断纠纷,如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胎儿出生后畸形、缺臂、连体、兔唇、先天性肠闭锁、先天性心脏病等等,此类纠纷时有发生,其发生率呈不断扩大趋势。此类“官司”诉无章法,赔偿漫天要价,法院判决个性化极高,医疗机构哭不堪言。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怎样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⑴ 确定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⑵ 确定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构成; ⑶ 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民事通则106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4条第8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条,确定了医疗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民事责任构成 既然法律确定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就必须具备四大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就无法构成侵权民事责任。 3、错误出生之损害事实要件: 主要是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违法行为之要件有违法与行为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基本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行为:包括违法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和违法不作为(当为而不为),由于超声检查行为是无创性的,其作为行为不可能造成胎儿损害,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缺陷胎儿出生多数与不作为行为有关,如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检查的而不予检查,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不予诊断,应当告知的而不予告知,应当询问病史而不予询问,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建议而不予提出的,等等。 法律因果关系是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的,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其“因”是违法行为,“果”即损害结果,“关系”是造成或引起。也就是说,作为损害事实的“果”对应的“因”是违法行为。这类案件的事实因果关系之要件的“果”究竟是什么? 其对应的“因”又是什么?如果“果”是指新生儿之“残”,那么对应的“因”是致残行为,产前超声监护是无创的,不可能发生致残作用,这是众所周之的事实:如果“果”是指胎儿不该出生,那么对应的“因”是胎儿保健行为。 胎儿保健义务主体是双主体;胎儿保健机构和孕妇。孕妇负有选择好医院、好B超、好医生、多次胎儿保健检查的义务;保健机构对胎儿保健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是以孕妇选择为前提条件的,孕妇保健义务至孕妇分娩之时结束。 问题是,由于受限有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没有发现或者怀疑存在(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不该出生的出生了,对此负有监护、咨询、指导的义务保健机构,法律责任何在?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医师尽到了相应的法定义务,缺陷胎儿出生的责任,应当由孕妇方自行承担。 错误出生之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表现为疏忽和懈怠两种形成。疏忽大意过失主要表现为,医师没有尽到作为医师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发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 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由于医师疏忽大意没有进行产前诊断,懈怠主要表现为过于自信,如在没有确诊存在《母婴保健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过于自信自己的经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5、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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