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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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详解

承运人与托运人 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 本讲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交付中的责任分配 货运事故的种类 索赔 理赔 共同海损 重点: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理赔 * 第九章承运人与托运 人的责任、货运事故处理 处理货运事故主要依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法规和国内海商法有关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规定,国际航运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对处理货运事故也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国际航运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许多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并结合本国情况制定了国内法规。 关于国际航运的三个国际公约我国都没有参加,也没有像有的国家一样,直接将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同时也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9.1承运人的责任 《海商法》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有四项,即适航、管货、不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四项责任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9.1.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1、适航 * 船舶适航主要包括三方面:适船、适船员、适货 1、适航 (1)适航义务的内容和标准 (2)适航义务的时间 班轮运输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时间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并不要求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 (3)适航的主观要求 谨慎处理 合理程度上必要的注意 (4)不适航的后果 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是绝对的,一旦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就要对货主负责,而不能以没有过错为抗辩理由。 (5)集装箱与适航 集装箱可能被视为船上的载货处所之一,也可能被视为货物的外包装。 * 首先是装载 其次是搬移和积载 再次是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 最后是卸载 2、管货 (1)管货义务的内容 (2)管货的主观要求 妥善地和谨慎地(properly and carefully) (3)管货义务的时间 管货义务的时间应该是从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的整个货运期间。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4)积载和适航 不恰当货物的积载既可能引发管理货物问题,也可能引发适航问题 * 3、不绕航 (1)绕航的概念 绕航(properly and carefully)是指船舶离开了约定的、习惯的或地理的航线的行为。 (2)绕航的后果 绕航一直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不合理绕航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将承担责任。 《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习惯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3)合理绕航 如果绕航是合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海商法》考虑到海上运输风险大,为了适当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又规定了承运人对于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于赔偿责任的事项。这些免责事项(Catalogue of exception)是法定的,可以减少或放弃,但不能用合同增加,因此称为“最高法定免责事项”。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9.1.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 *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限制;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 2、航行过失免责 (1)含义 (2)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3)驾驶和管船的过失与不适航的区别 * 海牙规则:钩到钩 汉堡规则:港到港 《海商法》将承运人责任期间分为两种情况 9.1.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责任期间的不同规定 2、责任期间的含义 责任期间:严格地讲,应称为“强制责任期间”,因为这段期间内承运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适航、管货等强制性义务,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必须负责赔偿,而不能用合同约定来减轻这种责任。 * 2、责任期间的含义 合同期间:是整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续的期间,它应该包括从合同签订到货物交付的全部时间,这段时间内承运人应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法津规定承运人一般应尽的义务。 法律适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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