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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典型非正规金融中介行为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典型非正规金融中介行为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 非正规金融中介紧紧抓住互联网技术高速兴起的关键机遇期,实现了自身的创新、长效发展。然而,非正规金融中介本质上仍属于民间金融,对其行为的监管仍存在缺位,在金融、道德风险的双重诱发下其行为极易“异化”。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正规金融中介本质及其典型行为进行了论述,尤其是对其行为可能异化的刑事风险作出了法律分析,最后提出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创新、合理性理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有效、限度性衔接刑法规制”等针对非正规金融中介的监管对策,以期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互联网 非正规金融中介 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47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发展创新与异化挑战
(一)非正规金融中介内涵与本质
由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及法律法规等诸多原因的限制,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显得颇为艰难,其市场地位难与正规金融中介相媲美,不过其在金融市场中其确实发挥重要了的中介作用,尤其是在支付结算中介、信息中介方面弥补了正规金融中介在金融市场中供给与创新方面的不足。无论从本质上还是从形式上来看,非正规金融中介都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及表现形式,其本身特有的创新性及灵活性将民间金融的发展推向到崭新的高度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正规金融中介典型形态的创新发展及异化可能
非正规金融中介发展到今日,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参与者与推动者,尤其是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非正规金融中介与互联网技术的巧妙融合开创了一种新的金融形态,不断开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新篇章。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典型形态表现为第三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
1.非正规金融中介的创新发展及规则底线。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较早出现的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的的互联网非正规金融支付中介,其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但由于其行使了正规金融中介的诸如“信用中介”的职能,极易影响金融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从而诱发法律与金融风险。故而,国家于2010年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明确了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的中介地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时至今日,正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及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了金融市场中便捷、高效的金融工具,并不断衍变及创新,为人民群众的各项生活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非正规金融信息中介的异化与信用中介的混同。“异化”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它的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力量,原先的事务不再是最初的模样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虽然在金融市场创新开放的进程中不断发展与前行,但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制及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其内核发生了“异化”。比如, P2P网络借贷平台“巨额逃债”、“旁氏骗局”等恶性违法犯罪事件的集中爆发,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影响了整个非正规金融中介行业的声誉及地位。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6月,新增的问题P2P网络借贷平台共计696家,环比2015年同期增长32.3%。在上述存在问题的平台之中,存在失联、跑路、经侦介入等恶性问题平台分别为281家、147家以及9家,合计占比高达62.8%。上半年,存在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停业、终止运营平台分别为135家、26家,二者合计占比23.3%,较2015年占比高12.5个百分点。上述问题的产生,除了由于P2P问题网络借贷平台行为实施者的逐利本性造成的,但问题的根源更在于我国金融市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及金融监管的缺失,从而造成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定位不清、职能不清,使其存在“异化”的现实可能。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中介的地位,并明确了其不得实施“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正规金融中介典型异化行为的刑事风险
正是由于非正规金融中介中诸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着“异化”的现实可能性,极易影响金融安全与稳定,触碰法律红线,因此有必要对其刑事风险作必要分析
(一)以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为名实施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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