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的异化及其法律关系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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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异化及其法律关系探究

人格权的异化及其法律关系探究   摘 要 人格权的专属性即不能转让和继承,一直是民法理论中的固有表述,长期以来,此方面的许多理论成果的固化已不为鲜见。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也是仅仅保护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民法理论的不断提升,人格权这种原本属于精神范畴的利益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并逐渐被商业利用,人格权的异化即人格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文章从人格权异化的涵义出发,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性质以及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析人格权商品化的本质和涉及的具体内容,对强化人格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规范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人格权 商品化 财产利益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刘芙,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校聘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李月朦,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80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促使人格权突破传统民法理论中的纯精神性,不断异化为一定的财产性。在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强烈呼吁声中,人格权商品化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涵义 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如何界定。首先,学者们对此权利的称谓主要有:公开权、商品化权、商业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等。公开权是美国法中的表述,由于美国法与我国民法构成体系的不同,使得其民事权利特征并不明显,易让人误解为是宪法上的政治权利。商事人格权与商业形象权的表述似乎有限定主体之嫌,概念缺乏周延性。且形象权极易与具体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发生混淆。商品化权的表述在包容性方面亦略显不足。人格权商品化的表述不仅表明了该权利可予以商品化的权利本质,而且能够和已有的人格权体系相衔接。其次,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的确定,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商业目的,将人格权与财产权结合起来所产生的一种商品化的人格权;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是通过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独具特性的人格标识的使用,激励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使其具有商业价值,并获得相应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还有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就是人格权中的商业价值因素由于具有人格标识的特性,被予以商业利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的过程,即特殊物的商品化过程。虽然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但究其实质而言,人格权商品化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格权兼具精神与财产的双重属性;第二,以人格权方式实现并保护人格标识的财产利益;第三,人格权的精神利益仍处于主体地位;第四,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相互影响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性质 (一)财产权说 财产权说将人格权中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均视为财产,此时的人格权已与人格理论的基本框架相脱离,发生了质变,成为了一种财产权利。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实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当一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具有了号召力、影响力,就会被用于商业活动中,以此来引导社会大众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领域下,这些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的人格标识的经济价值被强化,而与人格本身的关系却被弱化了。这样,一个人的姓名、肖像就不再属于完全的人身性质,而具有了财产性质。人格权商品化,主要就是要保护这种财产性利益 (二)商事人格权说 一些学者对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性质持商事人格权说。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了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出的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所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法人的商号、商誉、商事信用、商业秘密等。该学说认为人格权能够被商业利用甚至已经被商品化了,它是人格权在商事领域中的体现,也是人格权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扩展与延伸。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人格权制度主要是保障人格权中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而商事人格权保护的是人格权中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双重人格利益 (三)新型知识产权说 一些学者认为人格权商品化与知识产权具有共性,因此应将其归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用新型的知识产权来加以调整。首先,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为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本质上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财产的性质与内容,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其次,人格权具有专属性,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在一定条件下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其蕴含的经济价值。同时亦有权禁止任何未经其本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再次,人格权商品化也应具有严格的地域性,遵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最后,人格权商品化也具有时间性。保护期限通常为权利主体终生及死后一定期限内 (四)新型人格权说 新型人格权说认为,人格权商品化与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联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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