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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权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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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权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权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就是法治。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就是法和权的地位问题。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才能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权力运行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多方面强化依法治权,以“依法”为基石,以“治人”为核心,以“公开”为关键,以“健制”为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权;依法治国; 法治社会;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6-0065-06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口号的明确提出就是典型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现代法治建设的内在发展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依法治权,即对权力进行治理和约束。因为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授予、使用和监督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鉴于此,本文拟对依法治权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分析 一、法权地位: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核心理念就是法治。而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截然对立的治国理政方式和原则。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诸多层面,但最本质的区别是法和权的地位问题,即法高于权还是权高于法的问题。换言之,在“人治”社会中权高于法,在法治社会中法高于权 (一)人治社会典型特征:权高于法 “人治”,是指确立贤明、智慧的个人并依靠他来治理国家。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权高于法,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掌握权力的人能够主宰法律、主宰一切。具体来说,人治社会中权高于法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首先,权产生法。在人治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享有主宰法律存废的特权,他可以随意制定和废除法律,法律会因掌权者意志和喜好的改变而变更。所以人治社会中的法律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和可变性。其次,法听命于权。在人治社会中,法律是权力的奴仆,服从和听命于掌握权力的人。换言之,人治社会中的法律并不必然反映公共理性和普遍正义,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体现了掌权者的意志和愿望,成为掌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最后,权制约法。在人治社会中,法律要受到权力的压迫和制约。这就决定了法律只能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发挥极其有限的作用,一旦法律与权力发生碰撞或抵触,就会受到权力的约束和挤压,最终导致法律无法发挥效力。人治社会的这些特点,充分说明了权力拥有的绝对地位和权力对法律的绝对控制。权力本身具有先天的支配性和扩张性,如果再没有代表理性的法律去驯服,极有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因此,伴随着文明的发展,“人治”终究会被历史所淘汰 (二)法治社会典型特征:法高于权 法治是指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并依靠其来治理国家。因此,法治社会的典型特征就是法高于权、法律至上,即确立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最崇高、最神圣的地位。一切权力都应当居于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统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具体来说,法高于权主要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力法定。在法治社会中,一切权力都是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法律是一切公共权力的产生依据,也是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一切没有正当法律依据的权力,都可以被视为非法,没有相应的合法性,进而也就没有任何约束力 二是权听命于法。在法治社会中,由法律产生的权力体现的是法律的精神,同时也必须听命和服从于法律。换言之,法治社会的权力是贯彻法律精神的一种工具。三是法制约权。在法治社会中,一切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运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一旦权力与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相抵触,最终结果就是权力自身没有效力。法治社会的这些特点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绝对优势地位和法律对于权力的绝对控制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用理性的法律驯服肆意的权力,使其按照既定的公共理性和正义规则去运行,从而为人类造福。基于此,法治社会有着人治社会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建设法治国家成为现代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依法治权: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只有坚持依法治权,使权力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运行,才能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坚持依法治权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依法治权的内在本质本身就反映出法和权之间地位的不同。所谓依法治权,从一般意义来讲,就是用宪法和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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