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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详解
庆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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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术语
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7 见证取、送样检测,指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8 监督检测,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最终文件。
2.10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指质监机构对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的活动。
2.11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监机构编制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的质量监督情况与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2.12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13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14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料及半成品。
3 基本规定
3.1 质监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1.1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3.1.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1.3 对施工、监理技术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3.1.4 对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3.1.5 核定或核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3.1.6 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意见;
3.1.7 对工程保修期质量的监督检查;
3.1.8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工程质量状况;
3.1.9 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1.10 参与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1.11 其他内容。
3.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3.3 质监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规程、规范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4 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 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3.5.1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5.3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设计和监理合同;
3.5.4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
3.5.5 施工图;
3.5.6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3.5.7 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3.5.8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并通知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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