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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会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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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会探究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会探究   信用合作是浙江省“三位一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和供销合作的重要保障。可以说,信用合作能否破题关乎“三位一体”改革的成败。从农业产业来看,农业产业具有高风险、盈利性差等特点,农民普遍面临资金缺乏问题。信用合作是破解农村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农村资金互助会不是涉农资金的唯一来源,但相对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是内生于农民合作组织,真正具有农有、农享的特性,也具有“益贫”的特性。从这些方面来看,资金互助会对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尤其对于浙江省“三位一体”改革和深化供销社改革都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会主要类型 (一)根据业务运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方式 1、直接发放互助金模式。会员提出互助金申请,农民资金互助会对互助金用途、保证人、还款能力等予以综合评估核准后予以发放 2、担保贷款模式。农民资金互助会将筹集的入会金(互助金)存入与农民资金互助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称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对农民资金互助会的业务运营进行管理,农民资金互助会为会员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会员需要贷款时,由会员提出申请,经农民资金互助会审核后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评审、贷款发放和贷后监管 3、两者兼有模式。两者兼有模式指农民资金互助会既直接发放互助金又开展担保贷款。如义乌市花卉行业资金互助会。该资金互助会于2015年2月成立,共有会员69人,筹资总额1,295万元。其中,入会金991万元,互助金304万元。资金互助会以义乌市花卉行业协会为依托,会员以义乌市范围内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经营的人员为主,会员间知根知底,入会前再依托合作银行征信系统再次审核会员资格,信用记录不良的拒绝入会,有效确保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安全。该农民资金互助会的互助资金中1,000万元用于与市农商行贷款担保,农商银行以担保金放大5倍进行授信,解决了会员长期、大额的资金需求,目前有10个会员获得担保贷款共计3,760万元。对会员小额、临时性周转用款,由农民资金互助会直接向会员提供互助金 (二)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模式 1、在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发起模式。以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在内部社员间开展信用担保、社员互保等形式的资金互助。如苍南县瓯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该资金互助会成立于2014年4月,依托瓯南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组建,首批会员102人,入会资金300万元。该资金互助会仅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进行互助,借款金额在其股金额内实行信用制度,超过股金借款需有本会大股东担保。会员之间关系紧密,地缘特点明显,资金用途和会员信用状况等信息透明,较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资金风险。截至2015年9月底,吸收会员互助金余额95.55万元,累计发放72笔,累计发放金额916.1万元,平均每笔12.72万元 2、由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起模式。这种由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协会)联合发起组建的资金互助会,由于涵盖了多家或者多种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了农民资金互助会在单个行政村或单个行业的限制。如杭州市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资金互助会,成立于2015年7月,由萧山区供销社牵头,依托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起组建,首批入会的60名成员都来自联合会下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供销社所属涉农企业,入会资金1,149万元。其中,入会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大户9个,区供销联社入会资金100万元。农民资金互助会社员从事的行业涵盖种植、养殖和服务等相关领域,避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普遍存在的资金闲置期和资金需求期高度集中的局限,有利于资金余缺调剂 二、农民资金互助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环境尚不配套。一是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文件中明确县级政府为资金互助会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地方金融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施有效监管;二是登记不一致。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文件规定设立,实行工商登记。农民资金互助会则是以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册,实行民政登记,农民资金互助会章程内容等与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要求不相适应;三是税费优惠政策难落实。农村资金互助社要缴纳25%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等相关税费,而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比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向农户发放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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