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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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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

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   摘 要:以船员违法记分的现行立法为基础,探讨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针对现行立法规定的船员违法记分的救济手段提出建议 关键词:船员违法记分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救济 1.引言 2016年1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违法记分办法》)正式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随后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实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船员违法记分的类别、记分管辖、分值记载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围绕2002年试行的《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产生的争议,然而,与船员违法记分相应的救济却仍有待完善,而要解决记分的救济问题首先要明确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性质。因此,本文将就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及其救济展开探讨 2.船员违法记分简述 船员违法记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 依据《关于实施的通知》,涉及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第二类:依照规定仅实施违法记分的船员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船员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应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交当事船员签名确认 3.船员违法记分的性质 3.1船员违法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记分的定性,不少学者持“行政处罚说”。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法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可见,记分是明确在行政处罚外的一种制度,再者,就单个扣分行为来看,只是记录了单次违法行为, 而没有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违法记分非行政处罚 3.2船员违法记分是一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现有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船员违法记分制度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执法权,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适用权和行政许可监管权。一般认为,行政许可适用权是指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而行政许可监管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进行的后续监管权,即对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以使行政许可能够得到规范实施 船员违法记分即是对经海事行政许可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日常任职行为的后续监管。首先,《关于实施的通知》对行为名称、对象、分值和法律依据有明确、统一的量化规定,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空间,故违法记分纯粹是违法行为状态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其次,尽管针对船员的单次违法记分并不直接对船员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但《违法记分办法》对船员违法行为实施累计记分,在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分周期内,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到规定分值,即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此时,对船员的每一次违法行为记分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并通过累积记分惩戒规则对船员的任职资格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力 综上,船员违法记分制度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统一标准对船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分量化评价,这种记分量化过程本质上就是对特定记分周期内船员违法频率与违法程度的筛选鉴别过程,故船员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为船员履职的分类监管提供了监管对象类型化的有效手段 4.船员违法记分的救济 4.1针对船员违法记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针对某个船员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在该船员的记分卡上记扣分数,属于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示行政许可后续监督行为不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笔者赞同,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4.2现行船员立法的规定有待完善 关于违法记分的救济,《违法记分办法》仅规定了当事船员的陈述申辩,《关于实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船员对于违法记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相对于道路交通立法在此问题上的争论,其首次明确,单独针对船员违法记分本身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现了海事行政法治的一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有待明晰之处: 首先,违法记分有两种情形,一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同时又实施违法记分。二是仅实施违法记分。目前《关于实施的通知》仅规定了后一种的救济方式,对于前一种,笔者建议参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第 十六条作出相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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