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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客运中商品交易行为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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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客运中商品交易行为规制

论铁路客运中商品交易行为规制   摘要: 火车上商品交易是因企业的营利性质和市场的需要形成,但售卖商品价高、质次问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铁路客运公司垄断强势,消费者维权无门等多方因素导致。火车上形成的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一部分,理应受市场经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并应存在铁路客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侵害消费者权益应严格规制,同时允许交易双方以契约形式解决损害赔偿,使火车上商品交易市场化实现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铁路客运;法律规制;市场化;损害救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2016.12.061 消费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每一方面,乘客在接受铁路客运服务中发生的饮食、日用品等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当消费者受到火车上售卖商品价高、质次的不公正待遇或者是侵害,应积极运用法律保障权益,并依据经济市场原理加以改进,提高铁路客运服质量,实现火车商品交易市场化 1铁路客运中售卖商品行为的法律分析 铁路客运相对成本较低、运量大、运行平稳是很多出行人员首选的交通方式。乘客对于火车上售卖商品的行为习以为常,然经营行为是要受法律强制约束的,火车上的交易行为性质怎样,是否有法律依据,值得探讨 1.1火车售卖商品的主体资质 2013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成立政企分开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范围主要为客运和货运服务。司法实践中超出企业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显然作为民事主体的铁路公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火车上售卖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3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此处的饮食供应当然不是无偿的。但该规定并非具有排除其他经营主体在火车上销售商品的效力,同时火车上商品交易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或配额商品范围,即铁路公司在火车上售卖商品的独配地位于法无据。诚然火车上销售商品需要考量一定的安全因素,铁路客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进入火车上经营的主体设置较高的安全资质或是防范条件,而不是直接驱逐其他经营者,维持自身垄断地位 1.2火车上售卖商品应当具备的条件 涉及商品交易当然会存在关于销售主体及销售商品本身的法律管制。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3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获批并办理许可证和专业的食卫人员。表明火车上经营饮食买卖,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且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对于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产品质量法》第5条,禁止伪造假冒质量标志,禁止在生产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则火车上销售日用商品等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铁路客运中售卖商品存在问题及原因 铁路客运快速发展带来很多问题,乘客在火车上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服务时,多数都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铁路客运需要净化运输环境,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2.1火车售卖商品现存的问题 铁路餐饮的质量及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大家对火车快餐共同的感受是质次价高,甚至还发生旅客食物中毒事件。火车上食品价格往往比其他地方高出三分之一以上,被称作为“暴利特区”。餐车盒饭首次售卖与再次售卖价格相差1/3甚至一半。售卖小商品的宣传有虚假成分,外国进口、质量最好、功能最先进、厂家直销,而商品本身品质一般;若存在移动设备没电而又急需使用,只得购买质劣价高的移动电源。这些销售者皆为列车工作人员,公然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却无管制与约束,消费者只能被迫选择承受。铁路客运行业最大问题是质量和缴费方便性感知低,虽其价格感知低但无法弥补低的质量,从而将消费者对其满意度打压到最低水平 2.2火车售卖商品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中国铁路实行政企分开的改革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盈利性导向的企业化改造,而是将企业的运营方式和政府的财政补贴通过市场机制更好地融合,在商业利益与公共福利的角色冲突中实现完美平衡。封闭的火车厢是一个特殊的地方,要登进火车厢需要身份认证、购买车票及过安检,这种严格的程序是火车运营的权责表现,无形中设置了外部人员对火车内部商品交易行为监督的障碍。相关物价、检疫等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对抗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媒体、群众)更难发挥功能。如此火车厢内的商品销售及定价完全成为一种内部行为 中铁公司虽褪去行政化外衣但作为正部级国有企业其行政辐射力依然存在,强势地位没有改变,垄断了铁路运输行业,实质就垄断了火车上的商品销售。铁路公司垄断的话语权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威慑其他监管部门对火车上销售行为干预。以区域性划分设立的普通工商物价等部门当然不敢去触及铁路公司的“职权范围”,原本寄希望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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