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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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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

《马拉喀什条约》视野下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研究   摘 要 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无法与正常人一样获取作品,基于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许多国家为保障视障者作品获取权对著作权加以限制,而《马拉喀什条约》作为第一部要求缔约方规定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条约,为各国保障视障者的作品获取权立法提供了范本,本文通过对比条约与我国著作权立法在利用限制的主体范围、受限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技术规避措施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别,从权利主体、内容及限制等方面研究我国视障者作品获取权,以期更好地实现视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对著作权“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关键词 马拉喀什条约 视障者 作品获取权 著作权 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39 接受教育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阅读书籍是人们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主要方式,但是目前全球有 2.85 亿视障人士,其中 3900 万为盲人,2.46亿为低视力者, 他们对书籍的阅读能力较一般人处于劣势。目前大约有50多个国家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保障视障者获取作品,即为了视障者的阅读权利得以实现,这种权利在著作权语境下被学者们称为“使用者获取权”, 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权利即视障者作品获取权。为了更好地保护视障者获得作品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会议通过了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条约――《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中国积极参加了条约制定阶段的谈判,并且是条约的首批签署国,但是目前我国只有《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盲人的限制与例外,尚未明确规定视障者的作品获取权,视障者无法有效获取作品 一、《马拉喀什条约》对视障者作品获取权利的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前通过的条约注重保护著作权,而本条约要求各缔约方在法律中规定对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以保障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作品获取权。 条约对享受限制的主体、作品类型、权利、跨境作品提供及规避技术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受益人”与“无障碍格式版”概念的提出 《条约》第3条使用了“受益人”的概念,即有资格利用限制与例外的人。包括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3.因身体伤残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 条约中提出了“无障碍格式版”概念,与“受益人”概念相适应,是指采用作品的可替代方式或改变作品的现有表现形式,即利于视障者获取的形式,具体是指采用让受益人可以舒适地使用的作品形式。 即没有具体规定应该采用何种表现形式,而是以最终目的做出定义,即达到便于视障者阅读的效果 (二)受限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 在条约协商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利益冲突,对限制的作品类型和受限权利有较大的冲突。最终作品采用《伯尔尼公约》对作品的定义,包括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但仅限于以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标为形式的作品。条约中约定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发表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受到限制。但是为了平衡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加一条“发展条款”即允许缔约方除了上述规定的可以限制的专有权利之外,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一些其它权利加以限制。给予缔约方自主立法权 (三)技术规避措施的规定 条约为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允许其采用保护措施,保障其法律保护本国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同时也规定了救济措施,但这种保护措施不得与受益人应当享受的限制相冲突。 此规定并没有强调享有例外资格才能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也没有规定权利人自主规避保护措施的情形,而是给权利人施加了采用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受益人享受限制的义务,此种强制性的规定确保了条约能够实现预期目标 二、我国视障者获取作品权利现状 视障者作品获取权是视障者在著作权领域的一项重要权利,许多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特别规定或单独立法规定,而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中只有一条关于盲文出版的限制,保障了盲人获取盲文作品的权利,但还未明确规定视障者作品获取权这项权利,导致我国数量庞大的视障者无法获取作品 (一)利用限制的主体单一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出现受益人的概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中“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可以看出我国的受益人范围仅局限于盲人,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并不在受限的范围之内。相对于我国庞大的视障群体,目前出版物的品种、格式、数量都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求,视障者阅读现状堪忧。此外,我国《著作权法》仅限制了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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