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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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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研究

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研究   摘 要:保险行业的声誉是由行业内部的全部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共同营造的,因此对于保险业声誉的研究需要站在全行业的高度,从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全面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建设保险行业声誉。文章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将保险行业声誉视为公共物品,由过去单纯研究保险公司声誉风险拓展为基于行业高度探究声誉风险监管的制度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机制及其相互影响关系 关键词: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监管制度;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吕卓,女,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保险理论与行为金融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3-0067-06 引 言 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相比,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体现在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销售误导、惜赔拖赔、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骗保骗赔等不诚信行为屡禁不止1,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声誉。没有良好的声誉,保险业就会丧失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行业,具有专业性、负债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因而比其他行业更强调契约精神,更看重自身的声誉。加强保险行业声誉建设,可以减少或避免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保险行业声誉风险这一保险系统的固有风险很少受到关注,与承保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和信用风险等相比,声誉风险难以独立观测和量化,其风险主体不是某一特定对象,而是与行业有利益关系的各类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企业、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等[1]。因此,保险行业声誉风险可以理解为:由于保险行为主体的内部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者对保险行业产生负面评价,从而对整个行业造成损失的风险 由于保险行业内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各类风险结构高度相关,存在交互影响。从外部环境看,据保监会统计,2012―2014年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率同比增长分别高达205.78%、32.78%、30.62%。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行业,行业整体低声誉正成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化改革和体制创新的发展,保监会已将声誉监管列入保险业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1,并于2014年分别颁布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3],界定了声誉风险的内涵,明确了保险公司应从组织分工机制、信息披露、监测分析处置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形成以统一市场监管、新兴市场、风险与价值并重为特征的制度改革;从内部环境看,随着“互联网+”行动规划的实施,各类保险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渠道不断创新,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减弱,开放式的网络与信息渠道提高了由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行业声誉受损的可能性,从而引发保险行业声誉风险,甚至威胁国家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以往研究认为,保险监管机构作为保险声誉的关键利益相关主体之一,可以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预防保险声誉的“公地悲剧”,从完善监管的角度激发保险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维护和建设行业声誉的积极性。然而,仅仅依靠制度约束和道义劝诫使保险业利益相关者维护行业声誉的方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一定激励作用,但监管成本高,实施也存在很大难度。在现有的关于保险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中,行为主体社会责任对集体声誉的作用机制已经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对于经济、社会、生态利益的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折中方案,是维护共赢发展的必要手段。保险公司强化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是有效维护保险声誉、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只有该种手段有效运行,声誉风险得以有效控制,保险业才能在新的高度健康发展。然而,提高保险企业社会责任能否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声誉这一公共资源,答案在于能否给企业找到一个强有力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理由,使建设保险行业声誉的收益高于声誉风险预防投入成本的门槛。由于对声誉风险的监管依赖于制度层面与道德层面的双重激励和制约,本文基于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从行业整体道德水平提高的角度进行分析,将保险行业声誉视为公共物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由过去单纯研究保险公司声誉风险拓展为从行业的角度探究其风险监管的制度机制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机制及其相互影响关系 一、文献综述 好的声誉能够减弱信息不对称,规范行业秩序,使行业健康发展。然而,以往研究都是基于个体声誉的角度展开,并未深入探讨集体声誉的建设问题[4]。Tirole[5]、Winfree和McCluskey[6]对个体行为与集体声誉关系的研究认为,集体声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个体通过影响消费者对其自身行为的评价来促进集体声誉的建立或破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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