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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犯罪构成概念规范性重归
修正犯罪构成概念规范性重归 关键词:修正犯罪构成;法益侵害;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违法性;故意;过失;共同犯罪
摘要: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一直以来被置若罔闻。一方面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犯罪构成体系为模板,另一方面引入修正犯罪构成理论对现有理论加以改造,希望有助于克服现有体系的弊病。而将作为―不作为、直接实行―间接实行作为实行行为的两个内部维度,并据此将犯罪特殊形态、共犯形态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体系的两个外部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使得构成要件与成立条件泾渭分明,避免了分析混乱,而且有助于厘清共犯与犯罪特殊形态问题。修正犯罪构成理论以修正可能性为前提,借助弥补完整构成要件中缺少要素得以完成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6)04-0135-07
Abstract: The amendatory component is always ignored. On the one hand, the criminal system of Erfolgsunwert should be set as the model; on the other hand, the theory of amendatory component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the criminal component system to overcome the faults of present system. Therefore, movement and omission, direct criminal and indirect criminal should be treated as the two outside angles of criminal component. In this situation, components and conditions can be separated to avoid the confusion and help to make special form of crime and joint offense clear. The key of amendatory component is the possibility of amendatory and making up for the missing elements.
一、修正犯罪构成的土壤――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再探讨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最终落脚于主观要素体系地位,两大阵营的交锋可谓旷日持久。就修正的构成要件植入来说,结果无价值论体系的立场更为合适,故而笔者以此为本文展开论证的基础
行为无价值论者通常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大谷实认为,对法益侵害或规范违反有影响的主观事实如行为的目的、动机、内心状态等,都应当看作主观的违法要素〔1〕。高桥则夫亦主张,不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倾向、表现犯的表现是主观违法要素,故意与过失也是违法要素〔2〕。德国的大部分学者将故意、过失归为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考虑,如金德霍伊译尔教授提出: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的精神心灵领域和思想世界中的相应情状〔3〕。当今德国以行为无价值论犯罪体系为主流,与威尔策尔目的行为论的影响力不无关系①。但在我国,行为无价值体系的弊端昭然若揭:
其一,将罪过形态置于违法阻却事由之前评价,本末倒置。按照这种顺序,学生在学习正当防卫之前应当学习假想防卫,这显然不合适〔4〕。由于在对犯罪定型后发现对违法阻却事由存在的认识错误却无法倒过来考虑故意与过失,于是威尔采尔认为存在故意的假想防卫与避险①,但笔者并不赞同。在日本有行为无价值论者主张,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构成要件的故意,但没有责任故意,仅有责任过失〔5〕。但这样的观点将故意一分为二,容易导致原本属于故意类型的犯罪被评价为过失〔6〕。在现行的德国理论中要么将错误论与主观要素分别予以讨论〔3〕,要么在三个阶层中分别设“认识错误”加以讨论〔7〕。但笔者认为,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之偏差,将错误从主观要素中剥离出来分别研究不妥。另外,在德国判例中将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类比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处理〔3〕,可以在实践中解决该犯罪体系产生的问题,但在我国不具备这样的土壤
其二,认为主观要素阙如即不具有违法性的结论有待商榷。笔者认为,只要满足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无论其主观要素如何,均具违法性。例如,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过失的心理状态还是意外事件,其违法性均难以排除。将主观要素排除在违法性之外认定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意外事件导致刑事责任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也自然免除,例如在民事领域的无过错责任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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