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用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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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用法律知识要点

银 行 实 用 法 律 知 识 ——公司客户经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09.6   主要涉及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担保法》及《物权法》 《票据法》   主要内容 公司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客户—公司法简介) 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正确运用担保,维护银行的债权 一、公司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是商业银行的代理人。 商业银行的客户经理在对外进行业务活动时,其法律地位是非常确定的,即客户经理是银行的代理人,客户经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银行的名义独立与客户为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银行。 二、在选择客户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客户—公司法简介)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修订后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调整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修订了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充实了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内容,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严格了公司股东的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了巨大影响,商业银行对此应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新公司法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原11章230条,现十三章219条。增加了两章,但减少了11条。重新设计条文120多条,修改原来的条文400多处,根据统计,原条文一点没有改动“幸免”手术的仅仅24条!可以说,修订后的《公司法》以耳目一新的形象登上了历史舞台。 新公司法的主要特点 服务型公司法:放低市场门槛,丰富组织行为形式,鼓励投资创业,拓宽就业路径 市场型公司法:市场化取向,放松管制,强调商事主体自治,删除或修改了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 平等型公司法:善待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中资与外资、自然人与法人投资等不同市场主体,强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护权型公司法:以投资者为本,全力构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平衡相关利益各方的权益 开放性公司法: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先进制度,与国际接轨,推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安全型公司法:兼顾效率与安全、并重兴利除弊 人本型公司法:强调公司社会责任 立法技术娴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同时推进“两法”修改,优化法律结构,细化规定,使规范更具操作性 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体现了“治人才能治本”的立法宗旨 公司对外担保形似开禁实为严格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股东滥用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或股东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尊重 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 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条件 扩大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关注公司法律制度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新法放松了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管制 新法大幅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新法取消了按有限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新法拓展了股东出资方式的范围。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确立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新法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新法构建了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风险防范制度。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公司对外转投资的 放松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新法放松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限制 新法基本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新法取消了公司对外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新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一项专门的救济制度,旨在保护第三人(尤其是公司债权人)免遭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导致的侵害。其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三、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正确订立合同,确保合同有效 正确认识客户,选择适格的客户做交易 公司客户的选择 关注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性方面的规定 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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