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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主体范畴的域外法律观察
家庭暴力主体范畴的域外法律观察 摘 要 域外立法对于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呈现出以亲缘关系为基本范畴,重视共同生活事实的特点。同时,“共同生活事实”这一因素在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界定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并由此决定了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关键词 比较法 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省2013年度社科基金项目“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本土化建构”阶段性成果,立项号13F041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129
对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各国(地区)立法均有或概括或具体的规定。作为家庭暴力法律防治规范的逻辑起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应当被立法明确界定。但我国现行立法对其却言语模糊,仅以“家庭成员”指代。有鉴于此,对有关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域外立法例进行梳理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域外立法中家庭暴力主体范畴的形式观察
从形式上看,世界各国(地区)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直接以“家庭成员”作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并明确划定家庭成员的范围。此种立法例以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代表。该法第2条第1项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行为。随后在第3条中规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韩国《惩治家庭暴力专项法案》、加拿大《埃尔伯塔省防止家庭暴力法》、阿尔巴尼亚《反家庭暴力法案》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均采此种界定方式
第二,家庭暴力的主体未以“家庭成员”或“家庭关系”范围进行直接界定,但通过多项具体的解释条款可以间接地推出。此种立法例以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为代表。该法在前言中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他/她的配偶;他/她的前配偶;孩子;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他成员。随后,又单列一条规定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指法院认为的是施暴者家庭中的如下成员:施暴者的成年儿子或女儿;施暴者的父亲或母亲;施暴者的兄弟姐妹;施暴者的其他亲属。此外,对于亲属、配偶的概念,该法也在前言中进行了说明。综合运用这些条款即可推出该法所指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
第三,由多部法律构成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通过各法中的主体规定,得出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此种界定方式以英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为典型。英国立法关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是通过《1996年家庭法》、《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以及《1989年儿童法》、《2003年性侵害法》等多部法律共同完成的。《1996年家庭法》第四章第62条保护令申请条款中规定了配偶、亲属、同居关系等六种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保护令的“关联人”。《儿童法》、《性侵害法》等专项法律有对与其相关的儿童、妇女等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说明。《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则对《1996年家庭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将经常光顾家庭的人列入该家庭成员范围。也就是说,在英国法上确定家庭暴力的主体,需要综合考察相关的多部法律才能作出最终的判断
二、域外立法中家庭暴力主体范畴的内容观察
从范围内容上看,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被界定的较为宽泛,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各国(地区)立法几乎都将基本的亲缘关系,即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血亲、姻亲关系包括在内,而不仅仅只针对配偶间的暴力进行防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将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姻亲纳入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由于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领养关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属于该法所调整之家庭关系。此外,针对有些亲缘关系较远的亲属,有些国家还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如阿尔巴尼亚《反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d项规定,对于配偶的兄弟姐妹,只有在与本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
第二,同居关系(cohabitating partners)或事实上的配偶关系多被反家庭暴力立法纳入其中。例如,加拿大《埃尔伯塔省防止家庭暴力法》第1条(d)项规定:“家庭成员是指:……结婚或已经结婚的一男一女,或者一起居住或已经居住在一起并有亲密关系的一男一女”。日本《关于防止配偶暴力及被害人保护的法律》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配偶暴力”是指“配偶(含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事实上处于与婚姻关系同样情况下者)实施的……行为”。法国2006年《针对少数族裔及亲密关系暴力防治法案》、澳大利亚2004年《反暴力法案》也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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