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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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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

我国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探讨   摘要:“发起人风险兜底”既有先例可循,也有法律基础可依,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在降低有限责任与存款保险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加强银行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自律监管力度、缓解政府救助压力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会有帮助。在实践中应在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放弃优先债权、分担救助成本四个方面给予承诺 关键词:民营银行;风险兜底;加重责任;道德风险;自律监管;风险控制;隐性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6)03-0076-05 一、引言 本文所讨论的民营银行,不仅是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而是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此前我国商业银行中,已经存在了大量的民营资本。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41%;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54%;在村镇银行中民营资本占比73%。但民营资本虽然参股或者控股,却难以参与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以民生银行为例,民生银行在1996年发起设立之时,民营资本占比就达到了85%,但是一直以来的经营模式为“民有,国营,党管”,民营资本具有收益权,却不拥有决策权。2014年我国批准设立了首批民营银行,包括由十家民营企业两两组合申报的五家民营银行,分别是深圳的腾讯与百业源,温州的正泰与华峰,天津的商汇与华北,浙江的阿里巴巴与万向,上海的均瑶与复星。这意味着民营资本拥有决策权的银行已经出现 风险控制是民营银行设立与监管的核心,民营银行除了具有其他商业银行的一般性风险以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独特风险。首先,民营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政府支持,储户信任度相对较弱,更容易出现挤兑风险;其次,民营银行规模较小,风险分散能力相对有限;再次,民营银行易出现变相的股东关联贷款问题。此外,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这为民营银行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风险。为了应对由此带来的风险,监管层提出了“风险自担”原则。市场普遍认为,所谓“风险自担”实际上是要求发起人风险兜底。即在出现银行破产时,由发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有限责任制的突破,要求民营企业不仅以其投入到银行中的资本为限承担风险,还要以母公司的资产来承担损失。虽然目前监管部门并未明确要求发起人风险兜底,但银监会在选择民营银行试点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发起人风险兜底的意愿。目前已经批准筹备的三家民营银行的发起人也都承诺将以母公司的净资产或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对存款给予全部或部分的兜底。对于监管层提出的“发起人风险兜底”,学界主流思想采取了相对批判的态度,认为这既与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存在冲突,也将导致民营银行与现有金融机构的不公平待遇。但笔者认为“发起人风险兜底”既有先例可循,也有法律基础可依,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应当予以肯定 二、相关文献综述 (一)关于我国民营银行的设立问题 学者们普遍肯定了我国放开民营银行设立的改革方向,讨论的重点在于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目前的监管层以及民营银行的发起人正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尚未形成系统性结论。学者们的建议也各不相同,形成了许多针锋相对的观点。曾刚(2013)指出,我国已经拥有了大量的民营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目前所讨论的民营银行是民营股东可以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决策权的银行[1]。宗良和张庆昌(2013)讨论了我国设立民营银行的积极作用、进入壁垒、市场定位以及路径选择。建议对于民营银行的进入设立较高的准入门槛,以避免恶性竞争;实现有限牌照,分类监管,以实现银行业的差异化;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存款保险机制的设立以及无限责任制度的引入[2]。左小蕾(2013)对于在民营银行设立中,如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如何避免重蹈民间借贷的覆辙,以及如何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等问题进行了讨论[3]。索丽娜和康书语(2013)介绍了台湾地区放开民营银行设立的经验与教训。台湾与大陆经济文化相似,民营银行放开具有较为重要的借鉴意义,也是目前国内学者最主要的经验借鉴来源[4]。卢福财和张荣鑫(2014)指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困境,一方面是社会对于民营银行的重要性没有引起重视,而过分强调了其风险性;另一方面是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国有银行与民营银行的竞争缺乏公平[5] (二)关于民营银行发起人风险兜底问题 是否应当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这是当前民营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从监管层所透露的意见来看,其更倾向于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制度,但学界几乎对此都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曾刚(2013)指出,无需过度强调民营银行的风险自担问题,也无需引入发起人风险兜底的机制。在存款保险推出以后,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都根据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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