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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利弊分析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利弊分析 【摘要】自1999年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的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其推向改革前沿,但员额制究竟是什么,实现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以及实现法官员额制从哪些方面进行,本文结合各试点法院员额制改革的经验,从为什么建立、如何建立、怎么样建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去行政化
一、何谓法官员额制
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①从这个定义中这几个因素:1、决定法官员额的几个方面主要是: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人口,当地经济状况。2、主要目标是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人配合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要想实现以上目标,那么首先要提出的就是为什么建立法官员额制,即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其次是分析目前试点法院改革的利弊,找出这些弊端的原因;再次是如何建立法官员额制,主要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并对我国员额制改革提供意见和建议。本篇文章将从以上几点进行分析论证
二、建立法官员额制的必要性
自1999-2004年度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开始,法官编制就被纳入改革方案之中,至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改,增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法官员额制已被正式赋予合法性,成为法院改革目标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的要求,司法改革再次走到了风尖浪口,法官员额制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一)法官员额制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正义是司法程序所企求的目的,“一般地说,法是一种以制度手段实现其效力的规范,而正义则是一种使法正当化的文化价值。因此,正义可以说是一个政治、宗教、经济、家庭,以及其他出自一个或多个社会文化的制度性价值的综合体,并以之为法的基础。”②中国向来重视人的作用,而个人微小的作用共同汇聚成司法改革的大马车,一直有人提出“司法应当考虑群众的感觉”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利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④这对法官的要求便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官的职业较之一般公务员具有专业性这一特点,强调法官个人的专业特点与人格魅力,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下进行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真正实现法官的专业化,才能更好的助力司法改革,保证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担任法官,进而使得一部分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法院相关人员退出法官序列,使真正优秀的法律人做法官,使得公平正义不被束之高阁
(二)法官员额制与法院改革相匹配
“法院是横亘在政府与个人之间,对公民个人自由提供了保护的屏障,在国家权利和个人自由之间发挥着平衡作用,法官的功能是在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起着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裁判案件来实现的,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利斯V.德万特所云:……审判人员……是整个审判体系的平衡轮,起着维持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调节作用。”⑤近些年的法院改革着重于审判方式、审判程序的改革,这些改革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步,这其中少不了工作在司法一线的法官们的努力,在审判程序改革之后,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是蓄势待发,只有合理的人力资源制度,加之合理的诉讼程序,才能使法院最大程度的发挥“调节作用”
(三)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良药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⑥目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突出,有限的司法资源就更应该发挥最优化的作用,将现有法官队伍进行重新的排列组合,重新调整法院职位,能够激活整体活力,催生战斗力。“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⑦现代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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