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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善县城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善县城城市总
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临
时建设、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嘉善县域内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本
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
体规划和表2-1 的规定执行。
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
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表 2-1 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1
-1-
注: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县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时,可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
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
对应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
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第七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即旧区和新
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旧区范围见附录一,
旧区以外的地区为新区。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八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的,按本章及表 3—1、表3—2 的有关规定执行。表3—1、
表3—2 中建筑密度为上限,容积率为区间值。
第九条 表3—1、表3—2 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适用于单一
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
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
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物的
-2 -
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
指标。
第十条 对表3—1、表3—2 未列入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
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
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旧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控制 用地 S10000 平方米 10000≤S20000 平方米 S≥20000 平方米
指标 面积
建筑类型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 35 0.7-1.0 35 0.7-0.9 30 0.7-0.9
居住 多层 30 1.2-1.8 30 1.2-1.5 30 1.1-1.4
建筑
12 层以下高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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