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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详解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摘要
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 法的实效 效力依据 凯尔森
目录
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2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2
(二)法的实效…………………………………………………………3
二、法的效力依据……………………………………………………………3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5
(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6
(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7
(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7
三、结语………………………………………………………………………8
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
法的实效
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两者之间有着质的不同,这也是正确理解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环。凯尔森认为,法律实效意思就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当整个法律秩序和单个的法律规范不再有实效时,它们就失去了效力,在这种意义上,实效是效力的条件。
法的效力依据
法的效力依据,顾名思义,解决的就是法的效力来源的问题,即法为什么有效的问题。这也是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虽然历史上几大法学派,包括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都对这个问题有各自特殊的见解,但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各个学说总是将某一个法的形成因素视为主导的效力基础,出发点被绝对化了,导致学说的片面性。他们既不是具有真实的全部,也不是具有约束力的科学认知。
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法律实证主义在探讨法的效力来源时,有这样几个出发点:第一,法是国家制定的(实证)的法律规范。国家的立法意志是唯一的法律渊源。第二,任何符合宪法而颁布的法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法,不需要进行其他说明。
第三,立法者颁布法律时不受实质性的法律原则、道德的基本价值或者伦理原则的约束,也不需要监督国家法律在内容上是否具备实质正义。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一个“应然”,所以,规范效力的根据不能到现实中去找,而应当到原规范所赖以产生的其他规范中去寻找。他认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体系,在该规范的体系内,一个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另一个较高的规范,最终,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一个基本规范。这个基本规范是最高的规范,其效力不是从更高的效力中派生的。因为它不是立法的产物,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它之所以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是因为如果没有这一预定,个人的行为就无法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尤其是创造规范的行为。”他认为,一个效力规范的来源依旧是规范,并不到现实中去寻求,不求助于伦理与道德,而是在法律体系中寻找,并得到证明。他所坚持的纯粹法学,旨在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确定性,坚持法律与道德、事实分离, 在法律体系内寻找法律规范的效力理由。一个规范的效力理由来自另一个更高位阶的规范,终止于一个最高的规范,凯尔森将他称之为“基础规范”。
“基础规范”是一个预设的逻辑起点,跳出了法律规范的集合,显示为一个“外在于”所有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规范有效的基础。它本身的效力不需要再被追问,它是一个法律秩序中所有法律规范的最终效力理由,或者说,它是我们得以认识法律规范效力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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