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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 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失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教学侵害隐私权 1.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即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的内容是:(1)保守秘密不泄露;(2)制止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隐私权”这几个字,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2.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 《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6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 《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3.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 2000年5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2)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2000年6月4日,该女生从家中出走,6月8日从南京找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2001年12月27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 (四)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 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1)恢复身体健康;(2)保护生命健康免遭侵害;(3)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体、器官;(4)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康的法律责任。 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3.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2000年8月31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三班学生范可欣因写错了12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鞭打了100多下。陈彩规定 ,谁写错一个字,老师就要用教鞭打10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和聂叶癫痫。11月30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6000元。 (五)教学侵害受教育权 1.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 《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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