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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视为价外费用征税.docVIP

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视为价外费用征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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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视为价外费用征税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10-04-06 10:41:05 【打印】【关闭】   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提供劳务为营业额,下同)为纳税人务向购买方(提供劳务为接受方,下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不过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是征税的价外费用,下列代收款项不征税:   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收取的代垫运输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有时要先替购买方垫付运费,然后再在结算货款时向购买方收取所垫付的运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那么,收回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是否视同代收款项征税呢?答案应该是不征税的,依据有二:一是代收款项一般是指直接代他人收取款项,而收取的代垫运费是为自己收取代垫的款项;二是纳税人在代垫运输费用后再向被垫付方收取运费是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在同一销售环节、甚至同一时间向货物承运人和购买人办理的同一笔运费垫付和收取非盈利性款项。根据税法规定,代收款项是价外费用、代垫款项也是价外费用,代垫运输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同价外费用征税,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也不应该视同价外费用征税,但如果光有收取没有垫付的运费,或运输费用发票开具和存放(保存)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大于实际垫付的金额,则代垫的运费和收回的代垫用费都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代收转付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中: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 增值税税收筹划——运费方案选择细思量 2010-07-15 17:25   前不久,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前进冶炼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在销售货物时,每次都开具两张发票同购买方结算应收货款,一张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运费发票。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已按票面金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对此国税部门毫无疑义。问题出在运费处理上。   该厂对开具的运费发票,做了以下账务处理:计入购货方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上注明“代收款项”,并按规定的比例代扣了营业税等有关地方税费,余下的款项准备分批、分次付给承运单位。截至2002年底,该厂共收取运费代收款项1185600元,扣除代扣的税费80621元,余下的代收款项为1104979元,该厂付给承运单位863136元,其余的241843元该厂未付给承运单位,暂挂在账上。   国税部门对冶炼厂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厂收取的代收款项属于增值税范畴的价外费用,应补缴增值税172266.67元;认定该厂行为属于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补税罚款共计258400元,并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企业的老总面对如此严重的处罚,找到税务机关,申明代收款项是代垫运费,不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说明处罚依据。   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销售额中。代垫运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   很显然,该厂收取的款项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因为代垫运费是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先拿出资金支付给承运单位,然后才向购货方收取这笔款项,并且由承运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由销货方转给购货方。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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