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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建设工程质量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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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 单位(子单位)质量合格标准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以上(1)至(5)五个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应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4 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5.4.1 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 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 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 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 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 为工程质量事故。 5.4.2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报告,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质量问题处理完毕,施工承包单位应报验,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1. 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 严重质量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 重大质量事故 (1) 工程倒塌或报废; (2)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 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 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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