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境旅游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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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境旅游合同》

附件3 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网络投诉:云南旅游电子政务网()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 1 旅行社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服务 “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 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 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 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 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 “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 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 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 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 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 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 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 (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发布 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 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 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 厅用餐。 2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 称 “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服务网点只能以 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 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 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经组团社委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代理旅行社(简称代理社)与 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 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6、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 处填写完整内容。 7、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 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出境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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