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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法 绪言: 劳动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地位 建立市场经济要求重视劳动法学 研究与学习劳动法学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第一编 劳动法总论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 第二章 劳动法简史 第三章 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六章 工会法与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权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界定劳动法的概念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外国劳动法关于劳动法的定义: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与规则,大致与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德国: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日本经济学中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的被动性劳动关系。 俄罗斯:劳动法是调整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概念: 旧中国: “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史尚宽《劳动法原论》) 新中国,法学界一致认为: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西方国家与我国学者对劳动法解释的共同特点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劳动法与工厂立法有密切联系,是由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形成的; 劳动法不仅调整劳动关系,而且还要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劳动的概念 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从小爱劳动” 哲学意义上的劳动:“人们利用工具,改造客观世界以使之适应自己主观需求的活动。” 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是人类改造自然界,从中获得生活资料的经济活动。” 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是与劳动一般意义上具有的新内涵,要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劳动主体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必须基于法定义务(区别助人为乐的劳动) 必须基于劳动合同的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的劳动) 必须是有报酬的(区别于义务劳动) 必须是职业的(区别于非职业劳动) 2.劳动关系 一般意义上: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和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对劳动的内涵,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后者,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 判断下列实例是否涉及到劳动关系? 1.某大型焊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劳动保护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看完样品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焊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遂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更换或退货。但百货公司却坚持认为,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别,拒绝焊接厂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2.某个体餐馆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该餐馆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在校学生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并与之签订了一份餐馆门面修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张某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便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 3.某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改制,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为了筹备开业庆祝活动,公司请一家乡建筑装修队承包装修办公楼。在施工过程中,装修队一名工人朱某在进行外墙贴补马赛克作业时,不慎跌落到地面,造成大腿及手臂等多处严重受损。治愈后,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处理这起事故的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贸易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朱某是在你们的公司摔伤的要不是给你们装修办公楼,能发生这起事故吗?”有了装修队领导的支持,朱某便据此会集家属、朋友多人,连续几天到贸易公司,要求公司负责人出面解决赔偿问题。贸易公司开始并不同意赔偿,但见众人无散去之意,为了息事宁人,不妨碍公司的正常营业,不得已支付给朱某一笔抚慰金,事情才告平息。 4.李某、石某与某合资饭店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和7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和石某二人为楼层服务员,负责客房接待和打扫卫生。一天,李某和石某下班后,饭店的一名主管让他们到厨房帮助择菜半个小时,李某与石某二人认为自己工作时间不长,应该好好的表现,于是就按主管的要求去做了。然而,令李某和石某二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此后每星期,至少有两天她们都会被安排做同样的工作。 两个月过去了,李某和石某认为饭店这样做不合理,下班后安排工作又不给加班报酬,因此拒绝再去厨房干活。后来饭店主管又让她们去洗衣房帮助洗衣服,李某与石某仍然坚持不去,于是该饭店以李某、石某违反饭店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为由,和她们解除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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