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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二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四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比重较小,具体题型和分值较少。并且分值很低,一般为3----6分,希望考生注意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 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一)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的概念; 2、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取得、认定、使用、收益、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本章仅就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问题、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与国有资产关系较为密切的管理制度加以说明 3、国有资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包括如下范围: (1)国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 (2)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 (3)军队财产,如军事设施等; (4)全民所有制企业; (5)国家所有的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 (6)国家在国外的财产; (7)国家对非国有单位的投资以及债权等其他财产权; (8)不能证实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等。 (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主要职责 2、主要义务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针对 “人事、事项、资产”三个方面。 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对国有控股公司,则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对国有参股公司,则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 董事、监事人选 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 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 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 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 构决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 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派出监事会 第二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1、原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涉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其他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政策性十分强的行为。 2、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五)、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具体界定办法 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过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 (二)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三)产权界定的程序 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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