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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分析 小李与女青年柳某于1983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小李的母亲送给柳某一串金项链。现在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串金项链,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这串项链属于共有财产,应予以分割。柳某认为,这串项链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请问,这串项链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婚前个人所有房屋的处分权? 142页案例 (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约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沿革 (2)我国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条件;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意义 第一,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更能体现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保护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适应在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 第五,妇女普遍就业,其经济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部分人已改变了依赖丈夫而生活的被动局面,为夫妻实现在财产权利上的平等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约定双方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约定双方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的内容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同制 混合财产制 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以第三人知道约定为限。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但夫妻财产协议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案例分析 印度尼西亚华侨殷某(男)与国内某音乐学院女教师谭某于1986年恋爱结婚。婚后夫妻俩用共同的工资收入买了7000多元的钢琴,并书面约定,此琴归谭某个人所有,但殷某可以使用。1989年殷某因车祸不幸身亡,殷某之父要求继承包括钢琴在内的儿子的遗产,谭某向老人解释她和丈夫的约定,但殷某之父却说:“你俩的约定不‘不好使’,法律不承认。”对此,两人谁也不让谁,最后告到法院。 二、夫妻的债务 (一)法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 1.夫妻的共同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 (二)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 1.约定为一般共同制的债务清偿 2.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 3.约定为混合财产制的债务清偿 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下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 教材142页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五 、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规则体系的积极效果 1.扩大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 2.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1980年《婚姻法》的粗放型技术缺陷,其规定较原法具体和细密,增强了可操作性。 3.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有利于家庭和睦稳定等原则。 4.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保护夫妻财产权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较好地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5.在立法上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比较切合社会生活实际。 (二)夫妻财产制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1.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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