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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题第五讲 ——错误论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邓定永 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故放在责任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司考立场)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物理性偏差)。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打死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但问题是,丙被杀死了,给凶手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过于轻纵。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司考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结论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引申】打击错误需注意情形: (1) 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乙,也打死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死了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沒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打击错误。 (2)结果推迟(事前故意) 这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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