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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商事程序法 国际仲裁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诉讼 一、基本概念 1.和解(Conciliation) 2.调解(Mediation) 3.北京国际调解中心 4.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5.国际商事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ency) 6.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 ) 7.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 8.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9.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SCC Arbitration) 10.英国伦敦仲裁院(简称LCA) 11.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 12.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 基本概念 13.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 1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5.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16.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7.仲裁协议书 18.有关书面仲裁协议 19.仲裁申请 20.仲裁庭 21.一裁终局 22.仲裁裁决的执行 23.国际商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ocedure) 24.国际商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ocedure Law) 基本概念 25国民待遇 26.诉讼代理 27.诉讼管辖权 28.对人诉讼 29.对物诉讼 30.属人管辖权 31.属地管辖权 32.专属管辖权 33.任意管辖权 34.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35.域外送达 36.域外取证 37.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重点问题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途径 除由双方协商解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 调解一般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第三人就争议进行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争议解决方式。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持进行,也可以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则不能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如果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就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如果事先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拒绝执行,或当事人不愿调解,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为了解决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第一个是1923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制定的《仲裁条款议定书》;第二个是192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第三个是在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实际已取代了前面两个公约,成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互相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我国参加《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根据互惠保留条款,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根据商事保留条款,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方可依照《纽约公约》规定直接向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后,经审查,如果认为不具备《纽约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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