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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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㈠ 概念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㈡法律特征 ㈢ 功能和作用 ㈣ 立法情况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原则 1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三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要求、法律程序 ㈠ 设立 1、设立要求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不予批准 有损中国主权 违反中国法律 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造成环境污染 显属不公平 三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法律程序 ㈡ 审批机关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受托机关。 由受托机关审批的: 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②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注意比较:合作企业 三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法律程序 ㈢ 设立程序 申请---审批----登记 1 洽谈签约 2 向审批机构报送审批文件 3 审核批准 4 注册登记成立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㈠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要符合以下要求: ⑴ 注册资本是股权的体现和利润分配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⑵ 在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 ⑶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定义: 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2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二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 ㈢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 X ≤ 300万美元 注册资本=7/10X 2 300万<X ≤1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1/2 X; 300万←→420万美元 210万美元 3 1000万<X ≤3000万美元 注册资本=2/5 X; 1000←→1250万美元 500万美元 4 3000万美元<X 注册资本=1/3 X; 3000←→3600万美元 1200万美元 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注意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㈡ 经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 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㈡ 经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聘请,合营各方公民均可担任。 总会计师通常由中国公民担任。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㈠ 生产经营管理 ㈡ 财务会计管理 1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 2 会计核算的若干原则 3 利润分配 4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和出具证明 ㈢ 外汇管理 ㈣ 劳动用工管理 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 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㈠ 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㈡ 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 申请(书面)出资额转让; 2 董事会审查决定; 3 报告审批机构批准 4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㈠ 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 合营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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