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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的选定与我国公司名称制度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性固定称谓。 (一)西方国家关于公司名称选定的模式 1. 名称真实主义:即法律对公司名称选定予以严格限制,公司名称必须反映公司的真实状况。 2. 名称自由主义:法律原则上对公司名称的选择不加限制,名称的内容完全由公司任意选定。 (二)我国公司名称的选定规则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 比如,“青岛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0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 5.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三)我国公司名称登记注册与管理制度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名称登记与变更制度(略) 3.公司名称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略) 【例题】(不定项)甲乙丙丁戊5人拟设立一个以食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则5人在组建公司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 先交政府行政机关审批,然后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B. 直接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 C. 向社会募集部分资金设立公司 D. 公司名称为“北京岛乡村食品公司” 二、公司名称权的内容 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权利。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享有名称权。 (一)公司名称专用权 是指公司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二)公司名称转让权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1. 绝对转让主义: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不得与使用该商号的营业分离而转让,只能是或者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其营业废止时转让。 奉行这一立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 2. 相对转让主义: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也就是说,商号可以与其营业相分离而转让,商主体不仅可以单独转让商号而不转让营业,而且多处营业也可以共用一个商号。商号转让后,转让人仍享有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受让人也取得商号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目前奉行这一原则的国家不多,主要是法国。 3. 我国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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