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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件第十章 本章主要讲述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违约救济的方法与相关规定。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货 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证 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船 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款 本环节包括两个内容 备货 报验 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顺利出运。 备货时应注意的问题: 备货要及时,不得延误装运期限;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并适当留有余地,以备装运时调换之用;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 报验 报验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 出口公司向商检局申请检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或信用证副本,以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予放行。 报验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检验应及时,必要时提前申请,以给商检机构充分的时间; 申请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出口报验申请书”填写有误或有修改,应填写“更改申请单”; 经检验合格已发放检验证书的出口商品,应在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是从发证起 2 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2-3个星期内有效,植物检验为3个星期。如果超过有效期,装运前应向商检局申请复验。 本环节包括三个内容 催证 审证 改证 催证 催证是指以某种通讯方式催促买方办理开证手续,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及时开证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因而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催证。买方未及时开来信用证的常见原因有:一是市场变化,销售受阻;二是资金不敷、短缺;三是工作繁忙,甚至遗忘,致使拖延开证 。 审证 审证是指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的行为。 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 合同 信用证惯例 业务实际 审证的内容 1、对开证行的审核。 审查开证行的政治态度和资信情况;如果资信较差,可提出必须经过其它银行保兑。 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审核。如果开证行附有各种减轻其责任范围的保留和限制条件,而我方无法办到时,必须要求修改。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能付款 2、审核信用证性质和类型 原则上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对信用证内容的审核。 受益人名称、地点、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金额、币种等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否则原则上要求修改。 4、审核信用证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与地点是否合理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装运期是否合理。 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一般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为装运期后7-15天,以便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议付工作,而且通常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 交单期 5、审核运输条款 装运港(地)、目的港(地)是否与合同一致。 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 对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有无限制。 6、审核信用证内所列单据的。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必须仔细审核,如有不正常规定,应慎重对待。 7、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 常见的软条款 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 人才 能装船。 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 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4、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 航线 等条款。 5、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 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6、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 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7、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8、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 9、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 10、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11、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12、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案例思考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OT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092,000.00元的,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个条款:“只有在收到咱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同志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运,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还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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