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性结合法[1].01-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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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例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研究状况以及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 同居会越来越发展成为与婚姻相并列的一种关系。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且现在在婚姻家庭领域“事实已经先行”。我国婚姻法应当参照非婚同居制度研究比较深入的国家的立法, 弥补我国的这一立法空白, 以保护同居当事人的利益及其子女的利益。当然, 对同居的研究和立法关注, 并不能使同居关系代替我们传统的婚姻。对同居关系的保护要把握一个度, 既不能等同于婚姻, 又不能完全不保护。 (五)非婚同居立法原则 1.区分对待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非婚同居问题 (六)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内容 1、立法形式上应采用立足现有的立法主义 2、非婚同居关系的缔结 3、非婚同居伴侣人身关系的规制 4、非婚同居伴侣财产关系的规制 5、非婚同居者的子女问题 6、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 7、程序保障 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及意义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价值取向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愈来愈趋同。 2.对弱势一方或无过错一方提供一定的救济手段。 3.对符合一定条件者予以补正。 (三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1.对无效婚姻制度的基本构成上仍需探讨。 2.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婚的情形规定得模棱两可。 3.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问题。 4.规定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无效不利于保护弱者和子女的利益。 5.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主要是对民事法律责任形式及适用的范围规定得不全面。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想 1.采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 2.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3.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问题。 4. 建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制度。判决不应具有溯及力。 5.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优选配偶问题 优选配偶也可称为科学择偶,其内容包括:年龄相当,心理相嵌,血型相适。 思考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 2、婚约问题研究。 3、简述同居的种类及处理原则。 4、概念辨析: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5、我国现阶段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6、论述我国结婚制度的完善 案例分析: 李某与石某是同村村民,1985年2月二人建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月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当时二人均21岁。之后李某与石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村民们也公认他们是夫妻。李某于1988年生育一女孩。???? 1989年,石某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并在城里租了一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1992年,石某在城里认识了邵某,逐渐与之产生感情。自1992年底起,邵某以妻子身份与石某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后来李某知情后非常气愤,于1993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某离婚,并追究石某与邵某的重婚罪。李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石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养费。??????? 假设你是法官,请说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参考书目: 1、《婚姻法》 《收养法》等法律条文. 2 、陶毅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 3、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4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5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 人民出版社。 第六章 性结合法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一 、婚姻的无效 二 、婚姻的撤销 三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婚姻的无效 (一)婚姻无效概述 概念: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2001年婚姻法增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婚姻无效的宣告 1、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的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另一类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的案件。 2、请求权人和被申请人 请求权人 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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