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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赠与房产之归属 《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国约定夫妻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19条) 约定夫妻财产的类型之争 约定的形式要件 约定的效力 对内 对外 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房产赠与之冲突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债务问题 有关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释二》第2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性质 丈夫为朋友举债作担保,朋友无力清偿 妻子为资助弟弟出国向同事借款20万元 丈夫瞒着妻子举债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生意失败亏损20万元 丈夫与婚外情人生育一子,为支付孩子相关扶养费,丈夫举债5万元 夫妻债务认定的困境 婚姻存续期间与离婚时 债务用途与名义 对内与对外 夫妻债务的研究思路 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法国法定夫妻共有制下的债务制度 法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家事代理行为范围 夫妻一方名义下的债务(婚后) 家事以外的约定债务---对外推定为共同,夫妻方举证排除(以债权人知晓排除连带、以用途对内排除共有) 法定债务—对外推定为个人,债权人举证用途推翻个人 夫妻财产约定案例1 李某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李某某婚前已在单位取得福利房一套(产权证已取得)。2007年1月经王某要求,该房产权变更为双方名下。紧接着双方又签署了《财产约定书》,约定“将双方现在居住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有的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为女方个人所有”。 2007年8月,王某某起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财产约定的效力。 李某某在庭审中作出“撤销赠与声明”:该房是其婚前单位福利分房,单位规定该房产权人只能为单位员工,且该房还没有办理过户,他撤销赠与。他本人因离婚生活负担加重,不得已撤销赠与该房产的行为。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因《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可以选择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对于“财产约定书”中所涉及的财产约定内容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该约定书系涉及婚姻这一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予以调整,因此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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