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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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一、国际争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和对立。 特征(与国内争端不同)主要包括: 1、国际争端的当事方是国家或其他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争端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国家(如国家与外国法人签订特许权合同时发生纠纷)。 2、国际争端的起因源于:(1)对国际法的认识不同;(2)对引起争执的事实认识不同;(3)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不同 ?(1)非强制的和平方法: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 ?(2)强制方法:反报和报复。 4、国际争端的后果严重: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利益并延及其后代的利益。如:领土纠纷的解决、种族问题。处理不当有可能引起武装冲突或战争。 一、国际争端 争端的种类包括: 1、法律争端:主要是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法律性较强,适合于利用仲裁或国际司法组织依现行国际法规则加以裁判解决的争端。被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列举了属于法律性质的争端有: ??? (1)条约的解释; ??? (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 (3)任何事实之存在,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 (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2、政治争端:主要由当事者之间的政治利益抵触而发生的争端。一般是基于国家或民族的政治利益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被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如边界争端)。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端。   3、事实争端:基于事实不清而争执不下的争端。适宜用调查、和解等方法解决。    4、混合争端:即兼而有之的争端。 中国的实践: 中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84年12月19日,中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中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 1953年8月,中国政府在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的声明中首次提出协商方式以后,协商的方法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和重视,并在实践中成功地解决了一些相当复杂或困难的国际争端或问题,从而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公约承认为一种独立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1962年10月,中国与印度发生边界争端以后,亚非六个国家于同年12月在科伦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调停中印边界争端的科伦坡建议,中国政府接到建议后,由周恩来总理给锡兰总理复信,表示在原则上同意接受六国的建议作为中印谈判的基础。但是,由于印度无理要求中国没有接受六国偏袒印度的建议,致使科伦坡的六国调停没有成功。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其它国家参加的集体调停活动,1992年10月,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召开和柬埔寨和平条约的签订,最终解决了长达13年之久的柬埔寨问题。 对国际仲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对国际仲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除了一些贸易议定书外,几乎都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我国几乎都作出保留。 在实践中,1962年我国与印度边界争端发生以后,印度政府曾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某种国际仲裁,以作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提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不言而喻,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 80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业性的贸易、商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 1993年7月,钱其琛外长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第44条的规定,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了4名我国著名人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月,我国4名仲裁员出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第一届仲裁员大会。 对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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