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普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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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 第一,基础性; 第二,完整性; 第三,独立性; 第四,适用的广泛性。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1、起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 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2.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第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四,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体现了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些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或调解维持原来的身份关系,就说明尚未达到解除原身份关系的程度。规定了原告不得又起诉的6个月期限,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负担,又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二)立案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对几种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几种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存在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当事人一方起诉的;第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在6个月内,当事人感情有了新的变化,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就应当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这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第二,原告在6个月后又起诉的;第三,被告起诉的。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比较内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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