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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1、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处理方式 (一)单边方式 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单方面作出限制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以解决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国外的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思路 (一)避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选择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简单的办法,是让某一国放弃或只取得一种管辖权,并实行相同的判定标准,这样自然可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不现实;主权国家;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反对;避免冲突或者将冲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二)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当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即在出现税收管辖权冲突时,由来源国优先课征,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减轻乃至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国际重复征税减除,实际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缴纳税收,借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形式。 进入一国领域;服从法律与政策;否则居住国(国籍国)失去征税可能;收入先处于来源国管辖范围。 (三)不放弃居住国(国籍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 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在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承认其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将这个已缴纳税款予以免除,然后再对公民(居民)征税。不能起到免除重复征税的效果,但是能一定程度缓解。 3、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财政性原则 分享原则 征税简便原则 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 二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一、扣除法 二、免税法 三、抵免法 一、扣除法 居民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在居住国纳税时把外国所得已纳的外国税收视同费用在总收入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住国内外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居住国税率 扣除法举例: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的国内外总所得(30+70) 100万元 甲国公司的纳税基数 (100-9)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二)累进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 三、抵免法 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 抵免限额 在实践中,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即规定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本国税款的最高数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综合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分项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国外的 专项应税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分国分项抵免限额 = 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纳税人在某国的某项应税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举例来说明这几种方法的不同: 甲国总公司A来源于国内的总收入为1000万,国内实行超额累进税制,税率表如后页所示。来自乙国分公司的收入为600万,其中其中200万是股息,100万是特权使用费。在乙国所得税率为30%,股息税率为35%,特权使用费税率为40%。来自丙国分公司的收入为500万,其中其中100万是资本利得,50万是特权使用费。在丙国所得税率为25%,资本利得税率为30%,特权使用费税率为40%。请用不同的抵免方法考虑A公司应向甲国政府缴纳的税额和A公司可获得的税收抵免额。 (1)按分国限额法计算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总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①乙国抵免限额=655×(600 /2100)=187 万元 乙国实际纳税额= 300 ×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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