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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
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
本协议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并于1990年1月11日生效。
1988年1月8日签署本协议。1990年1月11日,本协议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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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渔业作为亚太地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至关重要性,
承认水产养殖在振兴和更好地利用渔业资源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承认在本地区建立和保持一个水产养殖中心网能够为水产养殖的发展作出相当大的贡 献,认为这样一个网络成功与否将在根大程度上取决予地区性合作紧密与否,
认为这一领域的合作最好通过建立一个政府间组织来迸行。该组织与可能提供财政与技术协助的其他政府、组织以及团体进行协作来开展其活动。
已经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建 立
缔约方特此建立亚洲—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这一组织。其目的与作用如下所述。
第二条 定 义
对于本协议:
“水产养殖”指水生生物的养殖。
“资助政府”指为本组织的活动提供大量捐助贡献。并且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十五条签署了协议的非成员政府。
“成员”指本协议缔约方的政府。
“国家中心”指一个成员所指定的负赛同NACA联系的水产养殖单位。
“组织”指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
“地区中心”指由成员选择的率先分担NACA的地区性活动和责任的亚太地区的一个水产养殖单位。
第三条 目 标
1.本组织的目的是协助成员致力于主要为了下列目标而发展水产养殖;
改善农村的收入和就业状况;
发展农业多种经营;以及
增加外汇收入和积累。
2.为促使上述目的的实现,本组织将
通过技术人才、技术知识和慷报方面的交流来加强国家中心和地区中心间的组织和个人的联系;
通过发展中国家闻技术合作(TCDC)来促进本地区的水产养殖发展中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
促进妇女在水产养殖中的作用。
第四条 作 用
为了实现其目标,本组织将
对选择出来的水产养殖体系进行单学科和学科间的研究”以便采纳和改良技术,以及发展新技术;
对国家水产养殖的计划、科研、教学、推广和发展所需要的骨干进行培训和进修提高;
建立地区性的情报体系,以便为发展计划、科研和培训提供合适的情报;
协助成员加强他们的、同地区中心相联系的国家中心;
协助成员的国家中心在国家级水平上因地制宜地试验和采纳现有技术,并对技术人员、推广人员和渔民进行培训;
向成员转让合适的水产养殖技术和在地区中心发展起来的技术;
在发展中国家间技术合作网络内促进国家专家、技术和情报方面的交流;
发展促进妇女从事各级水产养殖活动的规划;
协助成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规划;
从事管理理事会有可能通过的有关本组织目的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所在地
1.组织的所在地由管理理事会决定,但需经有关成员同意;
2.东道国政府将免费或按名义上的租率提供在组织所在地开展高效率工作所必需的便利和设施;
3.如有必要,管理理事会可以经有关成员的同意建立辅助办公室。这样做时,应考虑能否利用现有中心的设施。
1.本组织的成员应是本协议的缔约方。
2.本组织创始成员为应邀参加通过本协议的全权代表会议,并已批准或加入本协议的亚太地区的政府。本协议附录列出了受邀政府的名单。
3.本组织管理理事会可以通过不少于2/3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成员有下列权利:
如果提出要求,在合理限制下免费得到本组织内部拥有的有关他们所关心的内容的情报,包括获得技术协助的准则以及就他们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的合作;以及
免费得到本组织有可能分发的出版物和其他情报。
2.根据本协议,成员有下述义务:
在确定本组织的技术活动时进行合作;
在不违反成员的任何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及时提供本组织合理地要求得到的情报;
承担个别成员或一组成员与本组织商定的工作;
在各成员的宪法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向本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本组织顺利开展工作必需的设施;
为实现本组织的目的和职能进行合作。
第八条 管理理事会
1.本组织将设立管理理事会,每个成员均有代表,管理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机关。
2.管理理事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3.管理理事会将在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年会。
4.应不少于2/3
5.管理理事会根据议事规则,设立一种程序,以使管理理事会的主席不必召开理事会会议就可以让成员就一个具体问题投票表决。
6.管理理事会将选举其主席和其他官员。
7.每个成员均有一票表决权。除了本协议另外有规定的之外,管理理事会的决议根据投票是否过半数而定。多数成员即构成法定人数。
8.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受邀请以顾问的身份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
9.资助政府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而签署一项协议后即可派员出席管理理事会会议。
1.管理理事会的职能是:
2/3成员的多数批准工作计划和预算,同时对第十一条所提到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给予考虑;
以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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