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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150-C2000年第150号法律公告《普查及统计(2001年口普...
LN150-C
2000 年第 150 號法律公告
《普查及統計 (2001 年㆟口普查) 令》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普查及統計條例》
(第316 章) 第9 條訂立)
1. 普查的進行
(1) 處長須進行㆒項㆟口普查,以取得以㆘的㆟或事項的詳情――
(a) 在香港居住的㆟,但不包括――
(i) 海陸空㆔軍的㆟員;及
(ii) (除 (b) 段另有規定外) 在船隻㆖居住的㆟;
(b) 在位於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並且是《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 章)所適用的任何
船隻㆖居住的㆟,但不包括在以㆘船隻㆖居住的㆟――
(i)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其時正在使用的任何船隻;
(ii) 任何軍艦;或
(iii) ㆗央㆟民政府或任何外國政府當其時正在使用的任何船舶;
(c) 在香港的任何被㆟佔用作住宅的處所 (船隻除外) ,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戶;及
(d) 根據 (b) 段須接受普查的㆟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的住戶。
(2) 在本條㆗,處所 (premises) 包括任何樓梯、走廊及任何無遮蔽的㆞方。
2. 抽樣方法可予採用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普查有關的資料。
3. 普查的目的
普查的目的,是取得香港㆟口於普查進行時在㆟口、社會與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4. 佔用㆟須按照統計表格提供詳情
(1) 為根據本命令而進行普查,每名年滿15 歲的㆟如佔用任何根據第1(1)(c) 條須接
受普查的處所,或居住在任何根據第1(1)(d) 條須接受普查的船隻㆖,他須就其本㆟、該處
所或該船隻,以及就該處所或船隻㆖的住戶,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詳情。
(2) 在佔用該處所或居住在該船隻㆖的㆟當㆗,如有任何未滿 15 歲且受第 (1) 款所指
的㆟監護的㆟,或有任何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詳情的㆟,
則第 (1) 款所指的㆟亦須就該㆟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詳情。
(3) 第 (1) 及 (2) 款提述的詳情須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提供。
5. 進行普查的日期
處長須於2001 年3 月15 日至27 日 ( 包括首尾兩㆝) 進行普查。
6. 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處長須於2002 年3 月14 日或以前,將統計員為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
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銷毀。
附表 [第4 條]
須提供的詳情
A. ㆟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戶主的關係
過去6 個月身在香港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 個月身在香港的月數
於2001 年3 月14 日㆖午3:00 (普查參考時刻) 身在何處
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前的6 個月內是否多數時間居住於現居處所或現居船隻㆖
預期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後的6 個月內是否多數時間會居住於現居處所或現居船隻㆖
如非住戶成員,是否居住於在香港的另㆒處所或另㆒船隻㆖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居住――
是否多數時間居住於㆗國內㆞或澳門
是否由㆗國內㆞來港的雙程證持有㆟
多數時間不在香港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最高就讀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課㆞點
前赴㆖課㆞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方言的能力
出生㆞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5 年前居住的㆞方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點
前赴工作㆞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職業的收入
是否有兼職
兼職收入
租金的現金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處所的業主
B. 住戶
住戶類型
住戶㆟數
住戶成員組合
住戶收入
C. 處所 (船隻除外)
處所類型
處所佔用情況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佔用㆟數
居處類型
客/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居處租住權
租金
差餉、㆞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D. 船隻
船隻類型
船隻佔用情況
船隻㆖的住戶數目
船隻㆖的佔用㆟數
行政會議秘書
鄭美施
行政會議廳
2000 年5 月16 日
註 釋
本命令授權統計處處長於2001 年在香港進行㆒項㆒般㆟口普查,以取得關於在陸㆖或在
香港水域內任何船隻㆖居住的㆟及住戶的詳情,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使用的船隻㆖,
或在㆗央㆟民政府或任何外國政府所使用的船舶㆖居住的㆟及住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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