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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章程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加强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紧密联系与合作,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06年起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设立“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及资助贫困学生。
第二章 基金金额
第二条 “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金额为每年叁万元人民币,协议期确定三年。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山东铝业”奖学基金奖励范围:
在籍全日制冶金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二、三、四年级优秀及贫困本科学生。
第四章 奖励等级和奖励形式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三等。其中一等2名,金额2000元/人·年;二等6名,金额1000元/人·年;三等10名,金额500元/人·年。助学金分三等,其中一等2名,金额2000元/人·年,二等6名,金额1000元/人·年,三等10名,金额500元/人·年。
第五条 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不以学生毕业后是否到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为评选前提,但是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欢迎获奖和受助学生毕业后参与公司的建设和发展。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借助校企合作的机会,利用媒体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成立“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的领导机构和评审监督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章程》、《“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评选、颁发实施细则》。评选“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奖励人员以及讨论决定其它事宜。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1.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等由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
2.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和评选工作,其组成主要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的相关人员。
第六章 其 它
第九条 为具体实施《“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章程》,切实做好“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的评选、颁奖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将另行制定《“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评选、颁发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评选、颁发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的评选和颁发工作,根据《“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评选条件
第一条 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工程学院冶金工程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在籍就读一年以上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讲文明、爱集体,有良好的社会公德;
(3)学习目的明确,学风端正,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并具有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英语和计算机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考核成绩良好;
(5)基本符合以上条件的特困学生。
在评选中要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确保“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的质量。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布置“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成立院级评审机构,负责对“山东铝业”奖(助)学基金获奖学生的评审。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奖(助)学基金的评选工作。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质疑,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六条 评审和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评审材料
第七条 《评审表》的所有内容均由学校经办部门填写,不得使用第一人称或由被评审人自填。《评审表》中“主要事迹”和“综合评价意见”栏应采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 《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扼要地介绍被评人员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德、智、体诸方面的内容;被评人员如有参赛获奖项目,应填写参赛的级别、成果或成就的主要特点和达到的水平等内容,并附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评审表》中“学校评审意见”栏,应由学校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并由学校领导签名,同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 相关评审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归档保存:
(1)《评审表》一式两份;
(2)装订成册的各种附件材料一套,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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