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变乱中社会救助的公平性探微.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交通变乱中社会救助的公平性探微

参考资料:巴蜀论文网: HYPERLINK / / 博客: HYPERLINK /u/2932658050 /u/2932658050 投稿邮箱: HYPERLINK mailto:whlunwen@163.com whlunwen@163.com 交通事故中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探微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出现,完善了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保护体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政策和法规上填补了交通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空缺,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足。究其原因,在于该制度中存在着“不公正”,如“受害者”界定范围过窄等,导致特定情形下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公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自实施后一直争议不断,它并不能完全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以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况下的受害者往往求救无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出现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和“交强险”制度一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但该制度出台后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导,实施效果并不好。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从政策和法规上填补了我国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空缺。但是,一个新的法律或规章是否完善只有在未来的实施过程中才能体现。经过两年多的实施证明,《试行办法》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对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性质,《试行办法》中存在着“不公正”之处,从而导致特定情形下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性质 ????“交强险”制度是以投保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为前提,“无责任则无赔偿”。目前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出现受害人自己过错机动车没有责任或者有责任的机动车逃逸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仅靠法律帮助是无能为力的,许多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时,尤其是经济困难群体,就亟需社会救助。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性质,并且将符合救济条件的人纳入社会救助救济的范围,保障其及时得到救治,保障需要救济的受害人的生存权和生命权。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陷入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财务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行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并且列入国家总预算。社会救助的对象必须为具有贫困事实的全体社会成员。?它提供的是维持被救助者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费用。公民享有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我国的救助体系解决了大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空白,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功能设计上很好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受害者”范围界定过窄,无法体现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的保障主要为“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其中,法律设立机动车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强化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提高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处于应当控制机动车、回避事故发生立场上的保有人和驾驶人,原则上是不包括他人的。这一原则至今仍被各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立法时所考虑。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修正。许多国家和一些组织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他人性”进行了修正的措施?,而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始终没有对这一点进行修改或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依然沿袭了“交强险”制度中对第三者的界定,显然是有失公正的。首先,从社会救助本身的定义及上文中所阐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性质来看,只要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符合社会救助的条件,满足社会救助的要求,就应当有受到社会救助的权利。《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将第二条中的救助对象—“受害人”范围缩小,与“交强险”规定的第三者无异,与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相冲突,没有体现“救助制度”应救必救的公平公正理念,空有社会救助之名;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凡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的均属于“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作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的主要制度

文档评论(0)

f8r9t5c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00054077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