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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6
重庆市琪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市琪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园林绿工程设计、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养护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花卉、树木的种植、销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室内景观植物的租赁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李邦 10 货币 2012.03.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欲的税后利润部
分取红利;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
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足额缴纳出资;
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
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
出决议;
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
资格。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
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
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
执行董事的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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