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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无证儿童案案例分析要点
; ;;案件历史背景;案件历史背景; 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发生的偷渡事件有“追溯力”,即凡未经大陆有关部门批准来港者,均必须遣送回原地,待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始能来港。 每天最多只能发放150个单程证配额。由于名额有限,家长担心未能成行,纷纷让自己的子女以非法途径(偷渡)去港。依香港政府的法例,非法来港人面临着被遣返的命运。;;基本案情回顾; 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祈彦辉,在聆听了控辩双方的法庭论辩后,作出了判决:
第一,基本法第24条虽然界定了哪类人可享有居港权,但却未有提及如何确定和核实这些人的身份以及他们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因为基本法特别留有空间,容许特区政府就核实身份的程序自行立法。
第二,特区政府制定的入境条例,设立居留权申请书制度。不仅未违返基本法,而且是维护基本法的有关原则规定,使基本法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落实。; 第三,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根据第24条拥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士。基本法第22条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第四,基本法第24条中,只提及“港人内地所生子女”,而未有指明必须为“婚生子女”,特区政府入境条例所下定义过狭,所以港人内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然其取得港权也应与婚子女一样先提出申请。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了关于“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在香港居留权问题”的判决,其要点主要有:
(1)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无论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都有权到香港居住;
(2)只要有了香港的“居港权证”,不必得到内地政府的批准就可在香港居住。已经来港的儿童,即使未经内地政府批准。也不能遣返;
(3)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案件后续;(3)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据。
(4)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
(5)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案件后续;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宪法学原理;;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二)特别行政区所制定的法律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必要时可以有条件发回,
发回即失效。 (基本法第17条)
(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基本法第15条)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基本法第18条)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基本法第158条)
(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制定权和修改权;等等 (基本法第159条)
;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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