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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解永照 王海燕)
对短信息领域侵权问题的思考
解永照 王海燕
上传时间:2006-11-16
【内容提要】短信息所引发的侵权问题具体包括:对隐私权的侵害,对著作权的侵害,对消费者缔约自由权的侵害,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和对财产权的侵害等等。我国现有法律尚不足以涵盖信息领域的侵权纠纷,应确立短信息服务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短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建立短信息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短信息领域的用户实行特别保护。
【关 键 词】网络安全 信息服务 短信息侵权
2000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我国正式推出短信息业务,仅短短几年时间,短信息服务业务就创造了“拇指经济”和“拇指文化”的中国神话。然而这样一个巨大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却缺乏最基本的规范,暴露出诸多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由短信息引发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公众投诉的热点之一。
2003年9月13日,在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系列提案和建议之三》,即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提出的《关于短信息的立法建议的提案》,受到了媒体和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看,短信息到底存在哪些侵权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能否完全涵盖短信息领域和有效地解决该领域的侵权纠纷,从立法的角度应当如何加强对短信息的规制等等,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本文仅对短信息领域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探讨,而不讨论短信息引发的犯罪问题(如利用短信息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反动言论,利用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等)。
一、短信息概述
(一)短信息的概念和特征
讨论短信息领域的侵权问题,首先得对短信息的概念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
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定义方法可以给短信息作出不同的定义。例如,有人认为短信息是手机点对点收、发中英文短信息或在手机上输入规定代码点播股票、航班、天气、新闻等信息。[1] 也有人认为短信息服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是一种信息在网络上储存和转寄的过程。[2]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其制定的《福建省短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中这样定义:短信息,是指在通信网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对信息内容继续加工,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通过专线或互联网联网,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电信终端用户提供的公众信息、个人信息、商务信息。
以上三种定义,不同程度地揭示了短信息的某些内涵,但都不具体全面。笔者认为,对“短信息”进行定义不仅应当考虑到短信息的物理属性和物理特征,还要考虑到短信息通讯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笔者认为,短信息是指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站等通信终端与移动通信网或固定电话网短信息业务中心等短信息平台相联,并通过短信息平台向移动、固定电话用户或网站发送或传播的文字、数据、图像、语音等形式的信息。其外延包括手机短信息、小灵通短信息、固网短信息以及网站发送的短信息等;其类型包括文字短信息、数字代码短信息、图像短信息以及语音短信息等。
基于以上概念,不难分析出短信息具有如下三方面特征:
1. 短信息的发送、接收必须经过通信终端
所谓通信终端,是指收发短信息或接听电话的最末端装置,一般指手机、固定电话等。手机、小灵通作为短信息通信终端是人们最常见的,也是人们无可争议的,而互联网和固定电话是否可以作为短信息通信终端人们对此尚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互联网和固定电话也都可以作为短信息的通信终端。目前,许多网站都开设有短信频道,用户可通过网站向手机、小灵通点播发送短信息,这时,互联网实际上就是短信息的发送终端。人们平时接受到的许多商业广告短信息就是通过这种形式群发给手机或小灵通用户的。另外,电视上经常看到的“编辑短信息,移动用户发送到XXXX,联通用户发送到YYYY,就有机会赢取大奖”的字样,这时的短信息实际是发送到网站的,这是互联网作为短信息接受端的情形。利用固定电话收发短信的商用试验早已成功,推向市场在技术上也完全切实可行,只因固网短信息业务市场尚未培育起来,使得固网短信息还不普及。考虑到短信息通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界定短信息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移动通信,还应考虑到通过固话终端收发的固网短信息。
2. 短信息传输应该通过短信息平台
所谓短信息平台,是指连接短信息通信终端的中间媒介,是短信息收发过程中必经的传输载体,主要指移动通信网或固定电话网的短信息业务中心。短信息业务中心在接收到短信息用户发送来的短信息后,借助交换网,完成计费,再通过选好的路由将短信息送达接受终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能否作为短信息平台?笔者认为不能。如果把互联网也作为短信息传输平台的话,那么,腾讯QQ聊天信息、电子邮件也将纳入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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