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前提下变更计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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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前提下变更计价

总价合同条件下变更计价 1??前??言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可选择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以及可调价格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虽然上述《办法》明确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但业主为简化合同管理并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投资控制,在建设项目中越来越多地选择总价合同,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尤其如此。 固定总价合同实际上是在一定前提下的总价包干合同,并非没有任何调价的余地。当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面临的风险超出其合同风险的范围或超过了其承担的限度,必然会提出调价诉求。本文以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二程BT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为例,对总价合同条件下变更项目计价的原则及承担方式进行分析,以便相关项目借鉴。 2??项目概况 杭州沿江大道运河隧道工程位于京杭大运河与钱塘江交汇点,西起杭州钱潮路,东至杭州东运河路,工程全长约1358m,采用盾构隧道穿越水域,隧道内径为10.3m,按景观性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工程采用BT方式建设,建设期由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投融资,建成后由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回购。BT合同约定的工程费用总价为57755万元,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财务模型计算。运河隧道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合同工期28个月。 ????按照该工程BT合同约定,由甲方指示变更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减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有关项目按以下原则计价: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实旋中的变更以及计价争议 3.1?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运河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三项大的工程变更: 3.1.1?河东段约418m敞开段改为暗埋段.并在两侧各增加一条匝道运河隧道工程的河东段(SK0940一SKl358.011)原设计为敞开段,起隧道盾构段与地面道路的衔接作用。后因政府规划调整,将上述敞开段改为暗埋段,即车辆驶离盾构段后继续在地下穿行,待经过前方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后再驶出地面。隧道原设计出口处与市政道路的连接通过两条匝道贯通。该项变更虽不涉及终点桩号的变动,但工程的横纵断面发生显著变化,且增加了两条匝道,因此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 3.1.2?取消弱电控制中心 运河隧道工程原设计有独立的弱电控制中心,但由于该工程属杭州沿江大道项目的一部分,而沿江大道项目拟通过主控制中心对全项目的弱电进行管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运河隧道工程的原弱电控制中心被合并到沿江大道主控制中心,因此原弱电控制中心在BT合同中取消。 3.13?工程绿化 由于BT合同签署前,运河隧道工程的绿化设计尚未完成,因此由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提供了一个绿化面积的暂估量,计12万m2,乙方按36元/m2的标准报绿化费432万元。上述第(1)项变更发生后,河东段的原绿化取消,为此甲方要求扣回原合同价中的河东段绿化费。 3.2变更计价的争议 3.2.1?第(1)项变更 第(1)项变更计价的争议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计算变更增加的费用?乙方认为:鉴于土建工程的复杂,对河东段由敞开改为暗埋并增加两条匝道的这类变更,只有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河东段的所有费用,然后再减去河东段的原合同价格,即为变更增加的费用,以上计算仍按照原合同单价保持不变进行,即原单价乘以变更后的工程量。为此乙方还给出这样一个例子:一栋两层建筑改为三层建筑所增加的费用必须是用整栋三层建筑的费用减去整栋两层建筑的费用才能计算出结果,而不能简单用一层的工程量乘以原单价。乙方所述的上述方法实际上就是采用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所谓的“总费用法”。 甲方的观点:同意变更增加的费用=变更后的工程费用一变更前的工程费用,但变更后的费用无需全部重算,而是逐一对照变更前后的设计图纸,只要设计图纸没有发生变化,不管变更前的工程量多计还是少计都不予修正。甲方的这种方法在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被称为“更为完善的总费用法”。 正常报价情况下,这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差别不大,但上述隧道工程BT合同的原价格中有一项为“铝箔贴面离心法玻璃棉板(30mm厚)”,合同单价是5732.3元/m2,合同数量为20 m2?(按原设计图纸计算的此项工程量应为800 m2)?,合价为11.4466万元。如按照乙方的思路重新计算河东段工程量,此项工程量将被修正为800 m2,在单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此项材料的合价将修正为800×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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