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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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

浅议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 及其解决途径 黄 贺 (暨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针对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中方作为 WTO的成员国,完全有理由将双方之间的纺 织品贸易争端提交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诚然,中方这样的一种姿态,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中国政府 应从务实的角度出发,采取外交谈判与协商的办法解决这场贸易纠纷,并要针对自身行业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 的对策。 [关键词]中美纺织品贸易;贸易摩擦;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8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07)01-0048-04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由来已久,先后经历了 20世纪 80年代的反倾销、90年代的原产地规则 摩擦。进入 21世纪,由于中国在入世谈判时接受 了对中方不利的条款,美国频频对中国纺织品实 施特别保障措施 (以下简称“特保”)。尤其是在 2005年 4月,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仅 3个月后, 美国便以国内市场受到严重扰乱为由,依据美国 《1974年贸易法》第 421条款和《中国加入工作组 报告》第 242段对中国 7个类别的纺织品设限。中 美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纺织品贸易谈判,直到 2005年 11月 8日中美之间达成《中美纺织品和服 装贸易谅解备忘录》。中美两国同意在协议期内对 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裤等 21类产品实施数量管 理,该协议于 2006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2008年 12月 31日终止,对协议外产品,美方将克制使用 242段。这里的克制使用不是放弃使用,而且除了 242段外,美国还可以适用 WTO项下的其他保障 措施条款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因此协议没有也不 可能彻底解决中美之间的纺织品贸易摩擦,中美 纺织品贸易摩擦将长期存在。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的法理分析 (一)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实施的保障措 施。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调查,主要依据的 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 421条款和《中国加入 工作组报告》第 242段作为法律依据。WTO框架 下适用于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保障措施有四种,即: WTO《保障协定》———一般保障措施;WTO《纺织品 和服装协定》(ATC)第 6条———纺织品过渡性保 障措施;《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条——— 特定产 品过渡性保障措施 (特保措施 1);《中国加入工作 组报告》第 242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特保 措施 2)。比较 WTO框架下四种保障措施的内容,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WTO框架下中国纺织品出口将面临四种 保障措施的限制:其中专门适用于纺织品的是 ATC第 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 242段; WTO《保障协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条则适 用于包含纺织品在内的所有货物贸易产品。 2、WTO《保障协定》和 ATC第 6条适用于所 有 WTO的成员国;《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 242段是专门为中国量 身制定的(即两种特保措施)。事实上,专门针对中 国的两种特保措施都降低了适用的门槛,违背了 WTO自由贸易的公平原则。中国在加入 WTO谈 判时,为了获得 ATC下的全部权利(即中国的贸 易伙伴在中国纺织品上设定的配额,在 2005年 1 月 1日 ATC失效后,必须全部取消不得延长),从 入世的大战略出发,作为一种妥协而接受了这样 的条款。 3、WTO《保障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 16条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ATC第 6 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 242段也是一般法 与特别法的关系。 4、由于两种特保措施的实施条件,要比 WTO 保障机制的标准低得多,在四种保障措施同时有 效的情况下,进口国针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会首 选两种特保措施。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美国会 选择专门适用于中国纺织品的《中国加入工作组 报告》第 242段,该条款失效后,美国可以依据《中 国加入议定书》第 16条继续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 保设限,直至 2013年 12月 10日,两种特保措施 相继失效。 (二)美国完善对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的国内 立法。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实施特保的有关 国内立法有《1974年贸易法》第 201条款和第 421 条款。 1、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 201条款和 406条 款的比较。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 201条(简称 “201条款”)规定,美国总统在来自其它国家的进 口产品数量增加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 重损害威胁时,有权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以防止 或补救损害,并便利国内产业必要的调整。该条款 适用的标准是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适用的 对象是美国的所有贸易伙伴,即适用最惠国待遇, 不是针对特定国家设置的。《1974年贸易法》第 406条款则(简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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